| 索引号:46300297-7/2023-00160 | 分类:278;354;269 |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4日 |
| 名称: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辽环发〔2023〕9号 |
| 主题词: |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省级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另外,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三、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通过日常执法情况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四、严守公开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五、坚持帮扶教育结合。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采取现场帮扶、送法入企的形式,组织企业召开座谈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执法人员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以及处罚事项,提高企业法律和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负责人自觉落实对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请各市于2023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制定出台的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上报省厅执法局。
联系人:于威 电话:13190098468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
法(试行)》编制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一)编制背景
从2018年至今,国家多次发文对规范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标准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规范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制定基准的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委省政府下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也是重要的考核指标。所以,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亟待出台,指导各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和裁量幅度。
(二)编制过程
2022年5月-12月,我厅在全省14个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随后,又征求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营商局等7个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并通过厅官方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办法》已通过厅内合法性和公平性竞争审查。
二、编制意义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表面是罚多罚少的问题,内核是公平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带来的优势显而易见:规范市场环境,压缩弹性空间,避免乱执法等。《办法》的出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仅形式上统一,执法尺度也一致。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规定”,共五章16条规定,对裁量原则、意义、范围,裁量适用、计算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为专项裁量表,对现行17部法律法规等和3部辽宁省地方性法规中的213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对每个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裁量系数,制定专项处罚裁量表,基本实现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全覆盖。
(二)主要创新点
一是计算方式由“二维函数公式法”,调整为采用因子裁量、“百分比法”计算的方式,也就是:根据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此方法得出的裁量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而且操作简便,有利于推广应用,通过设定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各市原裁量方法因子单一等不足。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裁量规则分为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其中裁量要素从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频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等方面进行标记;判定标准从该行为标记的不同程度,确定相应的百分比值,按照公式计算具体处罚金额。
三是进一步落实“处罚法定、宽严相济、同案同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行政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过罚不相当”等现象。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集中力量精准打击严重违法行为。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