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3-00136 | 分类:278;355;272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07日 |
名称: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号:辽环办〔2023〕14号 |
主题词: |
各市生态环境局, 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科技中心、事务中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
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9部委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2〕37号)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19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厅管理的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核管理权限。厅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厅管理的各市局干部、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厅管干部、厅机关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厅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审核和管理工作。厅机关其他在职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审核和管理工作以本部门负责为主;事业单位(含驻市分支机构)其他在职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审核和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与出国(境)事项同时申请,不单独受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根据辽组明字〔2015〕19号规定,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包括:省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省厅管理的各市局干部和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厅管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省管干部;厅直属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国家秘密、行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列为登记备案人员;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或职称)、户口所在地等。
第九条 新列入的登记备案人员以及原有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主管部门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15日内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由各部门、单位报送至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定期将我厅登记备案人员情况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不含省管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经个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为其履行撤销备案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撤销备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填写《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件,办理出国(境)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在职、离退休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省委组织部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在我厅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厅长同意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沟通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厅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厅长审批;厅机关未登记备案的其他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也须履行厅内审批程序;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厅管理的各市局干部因私出国(境),需经所在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再履行厅内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出国人员,将《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审批表》及《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做好因私出国(境)和证件办理的登记、备案、审核、审批等工作,做到“谁签字谁政审,谁批准谁负责”。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台湾通行证等。登记备案人员及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核管理权限上交人事部门予以集中保管。人事部门负责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领取、收还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按规定在回国后10日内,将证件上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出国(境)人员,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上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隐瞒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二)出国(境)事由和日程等事项与审批情况不符且未事先向人事部门说明情况的;
(三)回国后不按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四)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的;
(五)其他违反现行出国(境)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厅印发的因私出国(境)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双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因私出国(境)申请
4.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5日印发
附件1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所在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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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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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单位)意见 |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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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相关 部门意见 |
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审计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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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业务 厅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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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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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 厅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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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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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因私出国(境)人员,按办法规定在回国后10日内,将证件上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2.此表须附个人申请。
附件2
双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所在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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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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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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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检监察 部门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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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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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纪检监察 部门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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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 厅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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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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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因私出国(境)人员,按办法规定在回国后10日内,将证件上交人事部门集中保管;2.此表须附个人申请。
附件3
因私出国(境)申请
(样式)
本人因(事由),拟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前往××(国家)××(地区) ××(单位),(办理)××(事务)。
具体行程:××(国家)、××(国家)。
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此申请时限和行程,按期回国,按时限要求上交证件。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20××年×月×日
附件4
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入境管理部门:
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单位全称)的_______(填写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单位同意该人申办:
□普通护照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一次/□两次香港签注、□澳门签注)
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1.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须提交此函。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同意办理的出入境证件类型前打
对号,并划掉不同意办理的证件类型和签注类型。
3.本函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