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条件
1.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处置。2.在我省已有综合利用设施和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向省外转移。3.我省无处置能力或者国家指定处置地点 不在我省的,不得转入。
程序
1.危险废物移出工作流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报所在地级市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材料。
(2)省环保厅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3)省环保厅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商请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4)省环保厅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由省环保厅将最终意见告知市环保局。(5)市环保局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省、市环保部门,并同时将预期达到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局。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此项转移实施监控。(7)分批次转移同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
2.危险废物移入工作流程:(1)转移危险废物入辽宁省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2)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后,省环保厅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市环保局意见。(3)省环保厅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接受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4)省环保厅根据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接受地市环保局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并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接受地市环保局。(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至少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转移时间和路线报告接受地省、市级环保部门,对废物转移进入省界后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实施监控。
期限
1.转移计划;2.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4.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5.运输车辆危险废物货物运输许可证;6.省内运输路线;7.运输过程应急预案;8.废物包装方式;9.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方案(危险废物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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