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设计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三、适用范围:
取得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CMA认证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辐射监测资质认证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申请材料:
1.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2.
取得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机构颁发的CMA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
3.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七、审批时限:
20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八、审批结果:
辽宁省辐射监测机构备案登记表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方式:
1.
窗口受理: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24号省环保厅窗口(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
2.
网上受理: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lnzwfw.gov.cn/),部门栏目点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理
十一、 联系方式:
电话:(024)8398858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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