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除外)
二、
业务名称:
(一)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或增项审批
1.
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005年9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2.
适用范围:辽宁省内拟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
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4)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原件)
(5)辐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7)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运输及包装容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9)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
(10)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监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原件)
(二)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1.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21日通过施行)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2.适用范围:持有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3.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监测报告(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原件)
(三)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审批
1.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21日通过施行) 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适用范围:持有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审批
1.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21日通过施行) 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第四十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有关辐射工作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2.适用范围:辽宁省辖区内拟停止使用放射性同位和(或)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
3.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废旧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审批
1.
法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11月21日通过施行) 第二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
适用范围:辽宁省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的持证单位
3.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刊登面(复印件)
(3)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台账明细登记表
三、
办理流程:
1.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于已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单》;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对受理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现场查勘的,会同市局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检查意见。根据技术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4.
通知申请单位审批决定,采取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审批结果。
5.
审批结果网上公开。
四、审批时限:
20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五、审批结果:
制作签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批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方式:
1.
窗口受理: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24号省环保厅窗口(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
2.
网上受理: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lnzwfw.gov.cn/),部门栏目点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理
八、 联系方式:
电话:(024)8398858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