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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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沈阳、大连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涉密项目、填海工程除外)。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市可以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审慎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公开。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市应及时确定除生态环境部和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矿山采选和独立尾矿库、液体化工品泊位、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石化、化工、原料药生产、农药、垃圾发电、污泥发电、纸浆制造、造纸、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涉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海洋工程、风电站、集中式光伏电站、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涉及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不得授权派出分局或调整到下级部门审批。

四、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法,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环发〔201747号)和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一、水利

水利工程:水库、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全部项目。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全部项目。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热电项目。

电网工程:省内(±)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的煤制油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全部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省内涉及跨市的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省内涉及跨市的项目。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全部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全部项目。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和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独立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的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全部项目。

民航:新建、扩建(增建跑道)运输机场项目;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全部项目。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煤化工:新建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制烯烃项目;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炼铁炼钢项目:全部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项目:全部项目。

电石:全部项目。

建材: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制造:整车(含专用车)制造项目及其发动机制造项目。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项目。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全部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

八、环境治理与社会事业

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集中填埋项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

主题公园:全部项目。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九、核与辐射

放射性:除铀(钍)矿外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及相关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及相关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核技术利用: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外的项目。

十、海洋工程

围填海:50公顷以下的填海工程,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

海砂开采工程:全部项目。

十一、涉密工程

机密、秘密工程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十三、其他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

生态环境部公告的审批目录之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