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八条……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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