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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