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政策文件要求,持续加强排污许可监管,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现将2024年第二批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公开如下。
一、核查发现的问题
(一)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清原某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排放口DA001错误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该工序为涂装工序,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
(二)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某食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错误,许可排放量计算时,基准排水量应从严按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选取,参数选取错误导致许可排放量计算错误。
(三)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排放口DA007、DA008颗粒物排放速率错误填报为4.0公斤/小时,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应为3.4公斤/小时。
(四)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营口某型钢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排放口DA00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错误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工序加热炉及轧机属于轧钢生产设施,应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五)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某能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废水污染因子苯、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和对二甲苯排放标准错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许可排放量错误,按照核发技术规范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51吨/年并作为许可排放量,未按照环评文件中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8吨/年的要求从严取值。
二、处理情况
依据《辽宁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省生态环境厅对上述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进行了通报,并组织相关市局立行立改,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将核查发现问题按程序报批纳入年度省委、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三、启示意义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部分地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把关不严,出现污染物排放标准错误、许可排放量不准确等问题,导致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时也增加了“按证监管”的难度,无法有效发挥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进一步强化监督帮扶,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夯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基础,持续推动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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