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解读① | 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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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审批处信息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排污许可制作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作为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全面指导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排污许可制度在多年探索、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排污单位自我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要求为抓手,不断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为改革的持续深化奠定坚实基础,也在不断深化完善中将排污许可制打造为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利器。

此次修订《办法》,与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7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相一致,与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相衔接,与“健全环境治理责任体系”改革要求相适应,聚焦固定源环境精细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不断增强排污许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落地生效。

一是坚持提质增效,夯实改革之基。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根本,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的效力和执行的严肃性,对于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提高排污单位环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严格规范重新申请、延续、变更等多情形审批流程,充分利用好技术评估,推动审批流程质量审核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要求,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审批过程严管、全要素管理为排污许可综合管理打好了基础。

二是坚持制度衔接,整合监管之器。一方面,继续推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将环境影响批准文件中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许可排放量承接环评中的排放量管控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将与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充分衔接,以排放量衔接为主线,做好多环境制度衔接的桥梁。

三是坚持“一证式”管理,探索严管之路。一方面,延续《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思想,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明确监管对象、制定监管方法、部署监管任务,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探索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路径。另一方面,用好“及、全、规、准”四字诀,补短板、明方法,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增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数据可用性,也为制度衔接打好基础。各地根据不同的环境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作者: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谭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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