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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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审批处信息 时间:2024年11月04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未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沈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审批《目录》中一、二、三、四、五、八类别中的所有建设项目。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由省生态环境厅调整至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汽车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交通运输业、海洋工程、核与辐射以及海水养殖、矿区修复治理、钢压延加工、水库、防洪除涝工程、发电、燃煤锅炉、镁质耐火材料制造(新建工业炉窑的)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沈阳、大连市除外

、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调整审批权限公告实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完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辽环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水利

1.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2.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3.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6.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开采项目

7.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开采项目。

三、交通运输

8.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制造业

9.石化:一次炼油项目(沥青装置除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10.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

11.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12.平板玻璃:全部项目。

13.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短流程炼钢除外

14.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五、海洋

15.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历史遗留围填海项目除外,60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除外)。

六、核与辐射

16.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7.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除外)。

18.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19.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20.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21.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22.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利用及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填埋处置项目。

八、涉密工程

23.机密、秘密工程项目。

九、其他

24.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