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主管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要求的其他公开的文件
一、 中心简介及联络信息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75年,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是辽宁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环境科研机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人员编制140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均超过60%,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占比97.8%。研究领域涵盖流域、水源、海洋、土壤、农村、大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生态环境评估、司法鉴定、生态、遥感、新污染物、环境经济等。
科技中心致力于生态环境领域基础和应用研究,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多项重点科研项目,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任务400余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50余项,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100余项,出版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200余篇,主持编制了“九五”以来的辽宁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制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及地方标准、指南、规范50余项。
科技中心拥有生态环境部干旱寒冷地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辽宁省流域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辽宁省环境遥感技术应用重点实验室等多个省部级科研平台,是辽宁省首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人社部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正在建设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东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现有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团队、东北区域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科研团队等,技术骨干先后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兴辽英才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兴辽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等称号。
联络信息
联 系 人:刘 琳
联系电话:02462780619
电子邮箱:rtcc024@163.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邮政编码:110161
二、 业务资质文件
暂无
三、 核查业务范围
1.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
第一部分:组织GHG申明核查(OVE)
核查依据:核查依据:ISO 14064-1:2018《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及相关GHG核查方案的要求。
2.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四、 业务收费
1.企业规模判断标准
企业规模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火力发电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时 |
≥30 |
6~30 |
≤6 |
/ |
| 水力发电 |
≥25 |
2.5~25 |
≤2.5 |
/ |
||
| 风力发电 |
≥10 |
1~10 |
≤1 |
/ |
||
| 太阳能发电 |
≥3 |
0.5~3 |
≤0.5 |
/ |
2.基础人日标准
大、中型企业3—4人日;小微企业2人日。
3.基础人日费标准
4000元/人日(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核查流程图
核查流程图
五、 申投诉渠道受理程序
1.申投诉渠道:
联 系 人:刘 琳
电 话:02462780619
电子邮箱:rtcc024@163.com
邮寄地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529室
邮政编码:110161
2.申投诉程序:
以书面形式向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管理部提出申投诉——中心管理部受理后向中心书记报告并组建小组开展调查处理——中心将在6个月内形成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投诉人——在投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获得申投诉人认可后将相关材料存档——申投诉处理完毕。
六、 公正性承诺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公正性承诺书
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各相关方及社会公众
一、 总则与声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依法开展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业务,深知自身在保障全国碳市场数据真实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方面承担的关键责任。为维护市场诚信与公信力,本机构郑重承诺,在所有审定与核查活动中,将始终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准则,确保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与保密性。
本承诺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2.RB/T177-2023《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求》;
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实施规则;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的精神与要求。
二、 具体承诺条款
第一条 合规性与资质承诺
本机构承诺严格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绝不超范围经营。确保自身法律地位、资质及批准文件的持续有效性,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独立性与公正性承诺
1.机构独立:本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审定与核查结论不受任何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咨询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预或影响。
2.财务独立:本机构的运营和财务独立,不接受任何可能损害公正性的资助或捐赠。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并严格基于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3.活动隔离:本机构及同一法律实体下的关联组织,不得为同一客户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服务与审定/核查服务。同时,遵循《管理办法》规定,不对同一项目既提供审定又提供核查服务。
第三条 利益冲突管理承诺
1.本机构已建立并实施《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程序》,要求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审定/核查员、技术支持人员)主动申报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2.本机构承诺,与上级或关联单位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益输送关系。
3.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本机构将坚决采取回避措施,不参与相关审定或核查活动。
第四条 非歧视与公平服务承诺
本机构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提供无差别的审定与核查服务。绝不因申请方的规模、所有权性质、地域或合作关系而设置不合理的门槛、附加条件,或采取加速、拖延等歧视性做法。
第五条 能力与诚信承诺
1.人员能力:确保指派参与项目的审定/核查组成员具备必要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及行业知识,并持续接受培训。
2.诚信执业:要求所有员工签署《人员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书》,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所有审定与核查结论均基于客观证据和严谨的专业判断。
第六条 保密性承诺
本机构对在审定与核查活动中获得的所有非公开客户信息、数据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得到客户明确授权,绝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信息管理将严格遵守相关方案和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透明与监督承诺
1.信息公开:本机构承诺主动公开审定与核查的基本规范、流程、收费标准和公正性承诺(本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监督机制:本机构已成立“公正性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来自行业、学术、法律及公众利益方等多方代表组成,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配地位,负责监督本机构运作的公正性。
3.接受投诉:本机构已建立明确的投诉与申诉处理程序,确保所有投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地调查与处理,处理过程对相关方透明。
本机构最高管理层郑重声明:我们完全理解并接受本承诺所载明的全部责任。我们将确保本承诺在机构内部得到充分沟通、理解并严格执行。违反本承诺的行为将受到机构的严肃处理。
七、 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主管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要求的其他公开的文件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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