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2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强化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全链条监管,对不同类型企业提出了最新的管理要求,就常见问题解读如下。
问题1:作为一家ODS销售企业,有附近居民说自家冷库需要补充制冷剂,那么是否可以向该居民售卖呢?
回答1:不可以。销售企业不可以向个人售卖ODS,买卖双方均须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完成备案,对于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问题2:作为一家HFCs使用企业,每年使用量为150t左右,请问是否需要申领配额呢?
回答2:不需要。但是要在系统完成使用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进行,同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报送管控物质数据,并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
需要申领配额的使用单位类型包括:(1)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2)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3)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
需要按照备案管理的使用单位类型有:(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5)管控物质(除尘剂)复配单位;(6)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单位;(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用途使用单位。
无需备案的使用单位有: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
问题3:作为一家HFCs的销售企业,有一家小型聚氨酯泡沫企业想要购买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白料),但是这家聚氨酯企业的备案信息无法在系统查询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回答3:若购买单位未在系统备案,则不可向该单位售卖管控物质。可提醒购买单位尽快在系统完成备案后,方可向其销售含HFCs的组合聚醚(含ODS的组合聚醚已禁止使用)。作为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应在其产品上标明涉及的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保证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问题4:作为一家回收企业,已经向系统提交了注册申请,但与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工作人员说看不到所提交的注册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4:应注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使用、销售、维修、报废的注册备案申请,而回收、销毁、再生利用企业的注册备案申请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市级管理员无相关权限,看不到回收、销毁、再生利用企业提交的申请。可点击系统网站界面右上角“联系方式”筛选所在地区查询省、市各级生态环境管理员联系方式咨询。完成备案后,回收以及维修、报废、销毁、再生利用企业应在每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于系统报送管控物质数据。若不再从事相关业务也应及时在系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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