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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厅长信箱 > 历史投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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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16
关于废弃坑塘生态修复回填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
内容:
目前废弃露天坑比较多(以石灰石矿开采或盗踩形成的为例),拟采用一般工业固废(粉煤灰或煤矸石等)回填平整场地后,恢复农业或工业类用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8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规定“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另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3.11条 回填 backfilling 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 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 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 想请问一下,假如废弃露天坑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拟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回填,这类的环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属于土砂石开采-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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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05
举报关于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环评报告
内容: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丹东锦璇医院改建项目,该改建项目离柏林大道小区仅一墙之隔,小区内711户联合签名反对并要求召开听证会,合作区生态环境部门无视居民反对意见,直接审批通过环评文件,还声称“环评报告表项目不需要公众参与”。严重违反《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前,应当按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请求驳回该环评审批,并立即叫停施工,拆除违建设施,组织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一、《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前,应当按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 法律依据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711户居民明确反对,12345投诉高达几百起,难道不是“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吗? 法律依据三、《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第一点明确强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 法律依据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第三点明确强调:“在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活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对建设在居民区并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也可以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以适当形式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法律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明确强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活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法律依据一至四中都规定了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且小区居民多次提出要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五、环保部作出的环函[2015]152号《关于环评审批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资格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位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但不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利害关系人,方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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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03
关于2024年全省职称聘用问题的反映
内容:
一、主要问题 省生态环境厅职称聘用工作暂停多年,未及时启动,导致其隶属分支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有相应聘用资格的人员大量积压,在岗位数量少和竞争人员数量大的情况下,职称聘用矛盾点突显,人员情绪激化,舆情隐患风险加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二、问题溯源 1、问题根源是省厅职称聘用工作长期未启动。以大连为例,2022年和2023年职称评定工作正常进行,但职称聘用工作两年未启动。理由是省厅设立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涉及编制划转,因此暂不启动职称聘用工作。职称聘用和编制划转虽均属于人事工作,但不能因为一件工作而影响另一件工作的进度,这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各分支机构都有各自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上级部门因为工作便利而将部分工作按全省统筹来管理,导致各分支机构工作效率下降、问题矛盾激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更不符合垂直管理的最终目的。长期不启动职称聘用,给相关个人造成了不小损失,这种损失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 2、省层面关于职称聘用工作的流程极不规范。在过去的两年里,本人曾多次找领导进行沟通,询问有关进度,回复结果均是启动时间不确定。同时,本人曾将此事通过省厅厅长信箱向厅领导反映,也留下联系方式,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结果反馈(省长邮箱尚有短信回访环节,询问是否已经将反映问题解决)。无论本人所反映问题是大是小,相关部门应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有所反馈,这是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也是对反映问题的人的尊重。 在职称聘用工作暂停两年之后,近日,各分支机构接到省中心通知并要求各地尽快启动职称聘用工作。大连中心在接到通知后,快速启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快速将工作方案报送省中心。然而,目前得到的结果是省中心暂时不接收各分支机构报送上去的工作方案,原因是省内某地的环保事件舆情影响很大(这两件事之间有何关联?)。这样一来,类似问题又出现了。前面提到,因为省里新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涉及编制划转,需要暂停启动全省职称聘用工作。现在,又因为其他地方的环保舆情,再次按下了职称聘用暂停键。职称聘用工作可以因任何事情而导致暂停,换句话说职称聘用工作的流程很随意,没有任何的标准和规范可言,也没有任何的监督。另外,目前暂停的是职称聘用工作,而职称评定工作正常进行,这种区别对待没有任何充分理由。 三、基本诉求 按取得职称先后顺序快速启动职称聘用工作,而不是无期限暂停拖延下去。 本人声明:本人之所以反映这些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且更高一级层面可能对此尚不知情,所以需要及时止损。反映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能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对有关人员的批评和处理。当下,每一个人工作都很不容易,大家只是站的角度和立场等有所不同。人本身没有错,错在机制体制的问题,让一些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将本可以及时化解的小矛盾最终变成不可调解的大问题。只要能用心解决问题即可,无需涉及人员本身。本次反映问题,绝不是仅仅个人的问题,也不是别人没有意见,只是个人认为这件事如果再拖下去,后果显然会更严重。本次依旧选择不公开,就是希望能在系统内部将问题解决,就事论事,无关个人。 期待得到及时反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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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1-27
验收阶段排气筒高度问题请示
内容:
建设项目位于大连市普湾经济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企业生产电力石化行业用泵,主要种类包括屏蔽泵、离心泵,环评阶段根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气筒高度应高于200m半径范围建筑物高度5m的要求,批复建设项目排气筒应设27m。 在建设过程中本项目厂房高13m,如设置27m排气筒,高出厂房十几米的排气筒,由于大风天气等情况,存在较大安全性隐患。另外,本项目属于泵及真空设备制造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不属于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类别,周边均为工业厂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小,只有0.44152t/a。企业为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建设了一套化学纤维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验收阶段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 执行。企业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在满足15m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 的前提下,设置15m排气筒是否可以。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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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1-15
关于以工艺流程中废气为热源的炉窑是否可以不进入园区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建设项目中涉及工业炉窑,按要求需要进入园区,但由于炉窑热源属于工艺过程中废气,此种情况是否可以不进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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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1-14
沈阳市法库县环保一刀切沈阳金球铸造有限公司1年后案件销号至今6年多不管问题
内容:
2017年5月17日,中央环保督察辽宁省工作协调组文件《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交办到沈阳市工作协调组,在附件转办清单中,周彪企业案涉(环督辽信转[2017]22号)3558号重点案件。随即,周彪投诉法库县政府和法库县环保局不环评审批建设的幸福花园包围周彪工厂,法库县政府案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4083号案件。法库县政府在3558、4083案件调查核实和处理整改情况中承认了“2009年法库县实施东湖新城项目未能与该企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幸福花园是法库县回迁小区,该企业位于幸福花园西北侧相距5米。该小区未办理环评手续。”、承诺了“用异地搬迁重建或国有土地征收方式彻底解决城中厂扰民问题。2018年9月,沈阳市工作组两次派人到法库指挥法库县政府的多个部门对周彪民营企业实施查封(扣押)设备、逼迫搬迁部分设备、掐电断气拆锅炉等环保一刀切逼死。2019年11月23日,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在周彪企业责令省市县环保部门对3558号和4083号案件进行了销号。2023年10月辽宁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辽行终406号、2024年1月12日沈阳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辽01行初319号判决法库县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违法。2024年4月20日法库县政府征收专班作出金球铸造有限公司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承诺8月末给付征收款。2024年7月法库县政法委指定的第三方公司作出的沈阳金球铸造有限公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为“金球铸造征收高风险,不宜征收”。现金球铸造征收工作全部停止。周彪认为,周彪民营企业被恶性环保一刀切就是征收高风险主要因数。周彪请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领导重视周彪民营企业被恶性环保一刀切违法犯罪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尽快解决周彪企业征收高风险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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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1-06
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规排污的调查报告回复结果不认同
内容:
原举报内容为:排污源头为罐区内导热油长期渗漏(油罐内液位已空,均已通过导热油阀门渗漏出去),并随雨水进入雨排井,最终企业抽水外排至厂外。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11.4日的答复意见中,通过环境检测报告表明,8月份该企业利用软管排出的雨水不含污水,所以不违法。但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是不允许私接暗管(企业的软管为私接)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答复意见中也提到该企业却是存在排水的行为,而检测报告中,也显示含有污染物质,不过含量不足,含量不足的原因确是抽样的地点选为厂区内部,抽样时间为排污行为的两个月之后,且并未对厂外的排污点进行抽样检测,厂区内部的污染物通过泵抽后所以稀释很正常,所以我不认同此结果,希望上级部门监督,对此事重新进行调查,感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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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9-25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四台子村姜楠家生产塑料造粒产生刺鼻异味污染我家多次投诉没有解决问题
内容:
厅长你好,我叫邹威,营口市鲅鱼圈芦屯镇四台子村,村民,向你反应问题,我家住址四台子村,关于四台子村,他家,男的叫王强,女的叫姜楠,,生产造粒,不知道是什么厂名,也不知道是不是黑加工厂,,废药瓶,一些垃圾塑料,生产颗粒,造成刺鼻异味,大气污染,污染我家,投诉多次没有解决,都是敷衍,问题没有解决,鲅鱼圈政府,也没有给解决问题,我家住道北,姜楠家在道南,距离100米,她家24小时生产,产生刺鼻异味,南风就往我家刮,就污染我家,24小时生产,我家被污染。整夜都休息不好,投诉多次没有解决污染问题,投诉过环保部门,问题也没有解决,向厅长反映问题,希望厅长给解决问题,不要污染我家,我希望生活环境不要被污染,给解决问题,村民有困难就找厅长,给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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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9-12
锦州古塔分局信访不履职不作为
内容:
本人(18号业主)多次在生态环境部投诉平台举报“锦州市汉口街31甲17移动基站违建”,4月2日拆除,4月29日补办建设项目环境登记备案。古塔区信访办不正面回答:1、项目选址造假(房产证造假)2、移动基站天线安装在卧室及阳台内。以上问题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处罚。3、古塔分局信访,回复的驴唇不对马嘴,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这两次未与本人进行过任何沟通,就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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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表时间: 2024-09-10
职称聘用工作何时启动的问题
内容:
尊敬的厅长,您好! 我是王中卫,来自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我的上一条留言不知您或者相关部门是否收到,因为我在网上根据受理编号查不到任何留言处理状态显示。无论什么问题,正常应该是有一个答复或者可以查询结果的通道。但是,很可惜,查询不到任何结果。 这次我想反映的问题是关于职称聘用的问题,与我个人相关,但又不是个例,而是涉及到全省各监测中心等待聘用的所有人员,是一个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以我个人为例,我在2022年12月获取的正高职称,单位有空位,但是现在过去将近2年了,一直没有聘上。我的问题是职称聘用工作何时启动。就这个问题我们曾经正式咨询过,反馈的结果是因为某事业单位成立程序没有走完,职称聘用需要全省各单位一起启动,但是说可能6月底启动,然而一直到现在还没有任何的消息。有几个疑问,一是为什么职称聘用工作要全省统一开启,很多单位都是很稳定的,如果因为个别单位的成立等原因迟迟不聘,其他单位就会面临很大的矛盾压力,可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开启各自的聘用工作,否则矛盾会越来越激化,反映的呼声也会越来越强烈,不利于工作的稳定和团结。二是关于职称聘用工作的公开化问题。这项工作迟迟未启动,人事部门应该向各中心公开说明原因,并明确一个大概的时间进度,让相关工作人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职称聘用工作与每个人员利益息息相关,迟迟未启动一定会给相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容易造成紧张、焦虑、矛盾冲突等等不良局面。总而言之,诉求就是职称聘用工作具体何时启动?各中心能否自己启动各自的聘用工作?这是我的疑问,同时我觉得也代表了全省大多数人员的心声。这个渠道不知是否有反馈结果,如果渠道不对,我再尝试其他反映渠道。希望此事能得到领导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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