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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厅长信箱 > 历史投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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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表时间: 2025-03-03
关于二级水源地是否能建设新能源项目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请问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光伏项目能否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展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给予指导为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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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表时间: 2025-02-18
大连新风新能源分散式风电项环评文件存在编制弄虚作假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举报大连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庄河市花园口地区分散式风电项目环评文件中存在的数据不实、弄虚作假问题,向您进行举报,并恳请依法处理。大连环保局对此置若罔闻,现向省领导举报。 一、主要问题 环评报告数据造假 环评报告书中指出,1号风力发电机噪声防护距离600米内无常住居民敏感点。然而,事实与此严重不符,我的住宅位于该风机南面约200米处,属于常住居民敏感点。环评报告书中未将我的住宅标注在1号风机周边600米范围内的建筑情况中,存在明显遗漏和造假行为。 公众参与程序违法 建设单位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剥夺了我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直至2024年4月项目开工后,我才得知该项目的存在。 其他风机环评造假 环评文件中不仅1号风机周边居民情况造假,4号风机也存在类似问题。尽管4号风机周边居民已通过行政诉讼与政府及企业达成和解并于2024年12月完成征地拆迁,但在环评编制时的主观造假事实存在。 二、事情经过 2024年4月25日 项目施工后,我向大连市环保局电话举报该公司环评文件造假,要求撤销环评文件并停止施工。环保局答复称无法撤销环评文件,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环保局表示若风机运转后产生噪音影响,可责令停转。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我暂时搁置此事。 2024年10月10日 风机运转后产生巨大噪音,我向大连市环保局反映情况,要求停转1号风机。当日环保局答复:“已要求企业停转1号风机。”企业也按环保局要求停止1号风机运转。 2024年12月12日 1号风机恢复运转,我再次向环保局反映。环保局答复:“已要求企业停转。”然而,自12月12日起,1号风机始终未停转。此后我多次致电环保局,均得到相同答复:“环保局已要求企业停转,但对企业的继续运转无任何制约办法”(大约在12月7号左右,4号风机周边居名(3户7月左右提起行政诉讼)已和该单位及政府达成征地拆迁和解。和解后应该撤诉。4号风机周边居民问题解决后,1号风机就开始运转了。) 2025年1月17日 我得知该项目已通过环评验收。大连市环保局明知环评文件存在不实情况,却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未阻止1号风机的环评验收。 三、诉求 1. 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单位——大连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和环评编制单位大连鑫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2. 撤销造假的环评文件,并依法要求企业重新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环评报告。 3. 对1号风机采取停转措施,避免噪音对我及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 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众权益和司法正义。 附录: 1.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 2.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 4. 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DB21/T 2354-2014)(辽宁省地方标准)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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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5-02-13
应用化学专业是生态环境工程相近专业吗
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下应用化学专业认定为生态环境工程相近专业吗?在《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职称评审标准》中描述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的相近专业有哪些,我大学及初级职称是应用化学专业,请问属于这里的相近专业吗可以申报吗(从事行业属于环保类年限学历其他也满足),有什么文件支撑属于或者不属于相近专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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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5-01-22
关于环境风险导则中地表水是否需要预测的问题请示
内容:
危化品项目大都要进化工园区,又基本都废水纳管,地表水评价等级是三级B,但是查阅HJ 169-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可知,不少危化品项目的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却是二级或者一级。HJ 169中4.4.4.2地表水环境风险预测规定,一级、二级评价应选择适用的数值方法预测地表水环境风险,那么这些纳管的危化品项目的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要采用数值法预测?本身化工园区内企业自己就有事故水池,园区也有事故池,且即使发生风险事故,废水也不会排入外环境。项目选址距离地表水体至少400m以上,风险发生不会导致废水进入地表水体中,请问这类的项目,风险导则判定是二级,但是地表水导则(纳管排放)是三级B,是否需要进行地表水二级预测?理由是什么?如果必须预测,要如何做?如果不预测,又不符合风险导则要求,应该如何在报告中给出不预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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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25
河道治理工程东侧200m处涉及生态红线做环评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的问题是:项目位于北镇市柳家乡,工程全厂6500m,主要工程为河道清淤和岸坡防护项目河道及工程占地均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项目河道有2100m长度中心线向东侧200m涉及黑山县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功能主要是绕阳河水源涵养和土地沙化控制。请问下这样的项目是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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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16
关于废弃坑塘生态修复回填一般工业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
内容:
目前废弃露天坑比较多(以石灰石矿开采或盗踩形成的为例),拟采用一般工业固废(粉煤灰或煤矸石等)回填平整场地后,恢复农业或工业类用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8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规定“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HJ25.3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 另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3.11条 回填 backfilling 在复垦、景观恢复、建设用地平整、农业用地平整以及防止地表塌陷的地貌保护等工程 中,以土地复垦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替代土、砂、石等生产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 间、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取土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的活动。 想请问一下,假如废弃露天坑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拟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回填,这类的环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属于土砂石开采-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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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05
举报关于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环评报告
内容: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违规审批丹东锦璇医院改建项目,该改建项目离柏林大道小区仅一墙之隔,小区内711户联合签名反对并要求召开听证会,合作区生态环境部门无视居民反对意见,直接审批通过环评文件,还声称“环评报告表项目不需要公众参与”。严重违反《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前,应当按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请求驳回该环评审批,并立即叫停施工,拆除违建设施,组织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一、《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前,应当按照《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 法律依据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711户居民明确反对,12345投诉高达几百起,难道不是“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吗? 法律依据三、《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第一点明确强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将公众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详见生态环保部具体划红线规定)。 法律依据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现行有效)第三点明确强调:“在应当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活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中,对建设在居民区并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也可以在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以适当形式征求项目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法律依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明确强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活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法律依据一至四中都规定了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且小区居民多次提出要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五、环保部作出的环函[2015]152号《关于环评审批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资格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位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但不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利害关系人,方有资格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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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2-03
关于2024年全省职称聘用问题的反映
内容:
一、主要问题 省生态环境厅职称聘用工作暂停多年,未及时启动,导致其隶属分支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有相应聘用资格的人员大量积压,在岗位数量少和竞争人员数量大的情况下,职称聘用矛盾点突显,人员情绪激化,舆情隐患风险加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二、问题溯源 1、问题根源是省厅职称聘用工作长期未启动。以大连为例,2022年和2023年职称评定工作正常进行,但职称聘用工作两年未启动。理由是省厅设立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涉及编制划转,因此暂不启动职称聘用工作。职称聘用和编制划转虽均属于人事工作,但不能因为一件工作而影响另一件工作的进度,这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各分支机构都有各自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上级部门因为工作便利而将部分工作按全省统筹来管理,导致各分支机构工作效率下降、问题矛盾激化,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更不符合垂直管理的最终目的。长期不启动职称聘用,给相关个人造成了不小损失,这种损失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 2、省层面关于职称聘用工作的流程极不规范。在过去的两年里,本人曾多次找领导进行沟通,询问有关进度,回复结果均是启动时间不确定。同时,本人曾将此事通过省厅厅长信箱向厅领导反映,也留下联系方式,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结果反馈(省长邮箱尚有短信回访环节,询问是否已经将反映问题解决)。无论本人所反映问题是大是小,相关部门应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有所反馈,这是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也是对反映问题的人的尊重。 在职称聘用工作暂停两年之后,近日,各分支机构接到省中心通知并要求各地尽快启动职称聘用工作。大连中心在接到通知后,快速启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快速将工作方案报送省中心。然而,目前得到的结果是省中心暂时不接收各分支机构报送上去的工作方案,原因是省内某地的环保事件舆情影响很大(这两件事之间有何关联?)。这样一来,类似问题又出现了。前面提到,因为省里新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涉及编制划转,需要暂停启动全省职称聘用工作。现在,又因为其他地方的环保舆情,再次按下了职称聘用暂停键。职称聘用工作可以因任何事情而导致暂停,换句话说职称聘用工作的流程很随意,没有任何的标准和规范可言,也没有任何的监督。另外,目前暂停的是职称聘用工作,而职称评定工作正常进行,这种区别对待没有任何充分理由。 三、基本诉求 按取得职称先后顺序快速启动职称聘用工作,而不是无期限暂停拖延下去。 本人声明:本人之所以反映这些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且更高一级层面可能对此尚不知情,所以需要及时止损。反映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能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对有关人员的批评和处理。当下,每一个人工作都很不容易,大家只是站的角度和立场等有所不同。人本身没有错,错在机制体制的问题,让一些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将本可以及时化解的小矛盾最终变成不可调解的大问题。只要能用心解决问题即可,无需涉及人员本身。本次反映问题,绝不是仅仅个人的问题,也不是别人没有意见,只是个人认为这件事如果再拖下去,后果显然会更严重。本次依旧选择不公开,就是希望能在系统内部将问题解决,就事论事,无关个人。 期待得到及时反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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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1-27
验收阶段排气筒高度问题请示
内容:
建设项目位于大连市普湾经济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企业生产电力石化行业用泵,主要种类包括屏蔽泵、离心泵,环评阶段根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气筒高度应高于200m半径范围建筑物高度5m的要求,批复建设项目排气筒应设27m。 在建设过程中本项目厂房高13m,如设置27m排气筒,高出厂房十几米的排气筒,由于大风天气等情况,存在较大安全性隐患。另外,本项目属于泵及真空设备制造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不属于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类别,周边均为工业厂房,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小,只有0.44152t/a。企业为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建设了一套化学纤维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验收阶段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 执行。企业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在满足15m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 的前提下,设置15m排气筒是否可以。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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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11-15
关于以工艺流程中废气为热源的炉窑是否可以不进入园区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建设项目中涉及工业炉窑,按要求需要进入园区,但由于炉窑热源属于工艺过程中废气,此种情况是否可以不进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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