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正面清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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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时间:2024年11月04日

  近年来,我省持续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修订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将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有机融合,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选取了2个正面清单企业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沈阳某肉禽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沈阳某肉禽有限公司是一家肉禽屠宰企业,为沈阳市2024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2024年9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调取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每日污水排放量差异巨大。通过数据研判,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大嫌疑,符合对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启动现场检查的条件。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联合对该企业开展突击联合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利用临时排水软管将气浮池内未经生化处理、二沉池过滤的部分生产废水越过巴歇尔槽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工作人员承认为营造出生产废水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依法排放的假象,捏造在线设备正常显示流量及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的虚假事实,该企业保留了一部分生产废水依照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准予工艺流程规范排放,另一部分则利用临时排水软管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废水总排污口、气浮池及临时排水管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气浮池及临时排水管内废水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被移出正面清单,三年内不得再纳入正面清单。

  案例二:辽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依托排污许可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巡查发现,被纳入正面清单企业的辽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单位因原管理人员办理离职导致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已于3月28日向审批管理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在此期间,该企业生产及排污行为坚持按照原排污许可要求进行管理并开展监测,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辽阳市生态环境局细化省级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正面清单企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采取说教式执法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目前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已于4月26日完成延续工作,违法行为已改正。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被移出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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