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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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时间:2024年09月26日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常态化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技术复核,复核发现,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是影响排污许可证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有的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有的排放限值填报错误,甚至有的排放标准使用错误等。现将复核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公开如下,供工作中举一反三、借鉴参考。
案例一: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一)基本情况。鞍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海城**纸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依据《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厂界无组织管控污染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氨和颗粒物。厂界遗漏上述污染因子及其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属于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二)案例解析。应按照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实其中是否有该污染物作为许可排放因子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相关规定的,应结合原辅料、生产工艺、环评文件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该污染物,并据此确定污染因子;无相关规定的,无需将该污染物识别为许可排放因子。
案例二: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一)基本情况。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矿山机械制造3511”,排污许可证DW001排放口应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根据《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污染因子石油类间接排放限值应为20mg/L,排污许可证错误填报为300mg/L,属于许可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二)案例解析。许可排放限值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填报。
案例三:未使用正确的行业排放标准
(一)基本情况。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大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铸造行业3391”,其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排污许可证DA008至DA012为抛丸和打磨废气排放口,颗粒物错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二)案例解析。判断是否应使用行业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问题。判断的基本原则是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案例四:未使用正确的地方排放标准
(一)基本情况。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铸造行业3391”,排污许可证涂装工序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错误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应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二)案例解析。判断是否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以及国标与地标的优先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案例五:未使用更新后的排放标准
(一)基本情况。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辽宁**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061”,排污许可证错误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等标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于2023年1月1日实施,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按GB26453-2022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二)案例解析。在填报排放标准时,应关注国家和地方是否有最新制修订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要关注新标准针对新老企业的不同实施时间以及更新后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等内容。
案例六:使用通知文件作为排放标准
(一)基本情况。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辽宁**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0”。排污许可证DA009烘干室排气筒错误执行了《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3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氮氧化物300mg/Nm3的排放浓度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120mg/Nm3、二氧化硫550mg/Nm3、氮氧化物240mg/Nm3的排放浓度限值,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二)案例解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要求,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应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印发实施的方案、规范性文件等不能作为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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