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我国轻型小汽车将全面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四标准”)的要求。
公告要求,生产、进口国四车型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公告还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这种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来源:中国环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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