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保护修复不力
生态环境问题多发
2024年5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西省发现,鄱阳湖非法矮围整治流于形式,重点水域禁捕和水生生物保护落实不到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鄱阳湖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对于调节长江水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加强鄱阳湖保护修复,是推进长江大保护和江西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问题
一是非法矮围整治流于形式。鄱阳湖存在大量人为筑圩拦汊的矮围,影响湖区水质,阻断河湖水系连通。2020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对重点水域内非法设置的用于捕捞、养殖的矮围开展清理取缔,做到全面排查、应清尽清。但是江西省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只是由各地自行排查逐级汇总,当时排查出鄱阳湖应整治非法矮围40个,并已上报完成整改。2024年4月督察组暗查后,地方再次排查,初步发现用于养殖的非法矮围又有44个。督察发现,九江都昌县在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数万亩非法矮围,没有彻底清理整治。南昌县大沙坊矮围面积达4万亩,圩堤没有拆除,水体严重污染,为劣Ⅴ类。
上饶鄱阳县珠北圩、群力圩是两个面积均超过1万亩的矮围,一直存在非法养殖问题。清理整治时,珠北圩圩堤上仅开了不到100米长的浅豁口,督察组暗查发现豁口上正在建设拦鱼铁网,矮围内还非法填湖建设码头。督察组暗查时,面积约2000亩的鄱阳县朗埠圩正在外排养殖尾水,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为劣Ⅴ类。已经整治销号的九江共青城市红星圩内依然有养殖行为,还投粪用于肥水。
水法明确规定,禁止围湖造地。2021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禁止围湖造地,有序实施退地退圩还湖。由于非法矮围整治不到位,围湖造地屡禁不止。2021年,上饶余干县将塘背圩内857亩湖泊水面疏干、填土后变为农田。南昌县磨盘洲矮围应退田还湖,但圩堤被重新封堵,矮围内2500亩湖泊滩涂变为农田。
二是禁捕和江豚保护不力。重点水域禁捕要求落实不到位。2019年江西省主管部门明确鄱阳湖禁捕范围为湖体水线及五河干流入湖口以内水域,但是2021年4月公告的拐点坐标中,部分矮围集中区域未划入禁捕范围。九江庐山市湖区特别是长湖圩内,有盗鱼团伙用拉网、电鱼等方式非法捕捞。九江都昌县鄱阳湖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老爷庙附近有人用抛网进行捕鱼。2022年至2023年,鄱阳湖内发现有5头江豚死于渔网和鱼线缠绕。
九江港星子港区沙山作业区综合码头建设现场距鄱阳湖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仅2.7公里,施工应避开3月至6月鱼类繁殖期。2024年3月督察组暗查发现,该工程正在违规进行疏浚作业,疏浚产生的泥沙将部分岸边水域吹填成陆地。3月22日和24日,疏浚船只两次发生漏油事故,建设单位江西省港口集团既未报告也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放任油污污染周边湖面,暗查时发现一头小江豚被困油污区域。
三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近年来鄱阳湖总磷浓度一直未达到湖库Ⅲ类水标准。2023年,湖区18个国控断面中仅5个总磷浓度达标;9个断面总磷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最高上升39.6%。滨湖地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大,但减量化工作不严不实。抽查发现,统计部门统计的南昌县幽兰镇氮肥、钾肥施用量均为零,农业农村部门数据显示仍在施用;南昌市经开区樵舍镇近年来因城市开发已征收耕地约3000亩,但2023年化肥施用量比2021年不降反升。在南昌县、永修县,湖区围垦的农田田埂上随处可见废弃农药包装,监测结果显示,农田沟渠水总磷浓度超湖库Ⅲ类水标准3倍至13倍。湖区还普遍存在违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封洲禁牧规定在洲滩湿地进行畜牧养殖问题,洲滩粪便成堆、污水横流。
三、原因分析
江西省有关部门和南昌、九江、上饶沿湖三市对“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不够,监管缺位、工作不力,攻坚克难力度不足,导致鄱阳湖保护修复中的相关问题长期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浙江省温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不力
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2024年5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浙江省发现,温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不力,在红树林保护、用海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依然存在。
一、基本情况
温州是海洋资源大市,拥有多样化的海岸景观和海洋资源,是我国红树林人工种植的最北端区域。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构建起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对全省至关重要。
二、主要问题
一是违规占用红树林地。2020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明确,对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按规定报批。
督察发现,2021年12月,温州瑞安市在飞云江入海口连片成丛的红树林地,违规审批环城河东排闸泵工程。该工程于2022年5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基本竣工,共计占用红树林地4.9亩,破坏红树林6500余株,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完整性均造成破坏。
平阳县海维实业有限公司1000吨级油品化工码头用海手续于2020年7月通过审批,其中部分海域位于鳌江入海口红树林地。项目审批以来未开工建设,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后,平阳县既未优化调整项目选址,也未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码头项目于2023年6月动工,已破坏红树林1900余株。2021年8月,平阳县在鳌江入海口红树林地违规审批鳌江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码头用海手续,该码头已完成建设,共计破坏红树林700余株。
此外,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红树林重点保护区内现存600余亩历史遗留围塘养殖,未按《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要求退出。
二是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时有发生。海岛保护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禁止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督察发现,2022年8月,温州龙港市新城产业集聚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无居民海岛琵琶山岛建设两条废水排海管道,违法用岛和用海面积分别为34.7亩、15.3亩,对无居民海岛原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现场督察发现,其中一条排海管道主要用于输送集聚区内印染园区、电镀电雕园区和临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日排水量近2万吨,2024年4月监测结果显示,管道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372毫克/升,超标排放严重。
2019年以来,浙江重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温州洞头区青山岛建设旅游度假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违法占用海域14亩,持续时间达4年之久,其中填海12.26亩用于建设临时工程平台和交通道路。洞头区对企业长期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仅对其中用于建设放生台的0.9亩违法用海予以查处。2024年4月,洞头区对违法用海设施进行紧急拆除,但工程建设破坏的自然岸线已无法恢复。现场督察发现,临时工程平台和交通道路共计破坏基岩岸线500余米。
三是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不到位。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浙江首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022年9月,整体划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明确,保护区实施功能分区管理,其中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督察发现,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该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部分滩涂海域未经审批,违规用于围塘养殖,占用海域面积合计1121亩,严重改变滩涂海域现状。
此外,乐清市乐清湾西门港内以填海方式违规建有连接西门岛和白沙岛的道路,道路两侧海域被完全阻隔,基本丧失海水。
三、原因分析
温州市对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发展理念存在偏差,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职责不到位,统筹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不够。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上海市一些地方林地损毁问题仍然多发
2024年5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上海市发现,上海市林地保护工作存在短板漏洞,非法毁林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森林是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森林特别是公益林的保护尤为重要。上海市林业用地十分有限,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导功能的公益林仅有162万亩。
二、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毁林问题突出。督察发现,上海市一些地方森林资源监管缺失,市林业主管部门未将公益林全部纳入监管范围,18.6万亩公益林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林地占用、林木采挖采伐均存在失控情形。督察组抽查宝山、闵行两区29处林地,发现21处存在非法毁林问题,其中15处涉及公益林,2020年以来共毁坏公益林面积达757亩。
森林法规定,禁止毁坏林木和林地,禁止向林地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宝山区罗泾镇生态公益林管护示范区内85亩公益林被非法毁坏并倾倒渣土10.6万立方米,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根据宝山区出具的土壤分析报告,相关区域土壤入渗率很低,采集的16个样品入渗率大多数不符合《绿化种植土壤》最低标准要求,深层土壤几乎不具备渗水能力。对此,宝山区绿化市容局一直未予查处。督察组暗查发现,该区域2021年补种的苗木已大量死亡。
森林法规定,公益林除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外,不得采伐。宝山区罗店镇四方村59.4亩林地被划为公益林后,罗店镇不但未依法保护,反而将其对外承包经营,期间随意采挖、销售树木,2022年以来共损毁公益林34.6亩。宝山区绿化市容局一直未将该公益林纳入监管,督察组询问时竟不知道此林地为公益林。
2020年10月,闵行区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北侧1万余棵林木未经批准被擅自采挖,损毁公益林面积达164亩。2020年以来,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119亩公益林也因违法采挖销售林木被严重损毁。
二是林地占补平衡不严不实。上海市2017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占用林地必须“占一补一、占补平衡”。2020年,泰华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宝岛森林(衡山)酒店占用东平国家森林公园公益林林地10.3亩,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同意酒店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中要求泰华公司补建林地,并明确指定了补建地块。督察发现,泰华公司未按要求在指定的地块上补建林地,而是违规将现状林地的林木采伐后实施补种,不仅未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反而造成了新的林木破坏。2021年1月和7月,崇明区和上海市两级绿化市容局先后对林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开展核查,均未指出补建位置不符、违规占用林地等问题。
三是森林资源统计数据失真。抽查发现,宝山区将4块共46.1亩已无树木的林地纳入森林资源统计。其中,罗泾镇生态公益林管护示范区中被毁的9.3亩香樟树林地,原有香樟树2021年已被毁坏殆尽,补种的桂花树苗绝大部分枯死并未成林,但2023年仍被纳入森林资源统计。此外,2021年闵行区有112亩森林资源被重复统计。
督察还发现,为应对上海市新增森林面积指标考核,市林业主管部门将部分已成林地填报为未成林地,再逐年改为已成林地,变存量为增量。仅2021年,全市通过此种方式新增森林面积达3.5万亩,实为虚增。
三、原因分析
上海市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监管不严,林长制等相关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不落实,致使问题多发并长期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云南省部分市州严重破坏森林生态
2024年5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云南省发现,一些市州天然林毁坏屡禁不止,公益林管理漏洞频出,经济林更新偷梁换柱,森林保护不到位。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保护好云南的森林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以及长江、珠江上游水源涵养意义重大。
二、主要问题
一是天然林毁坏问题突出。2019年7月,国家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督察发现,临沧市盗伐天然林问题突出,仅临翔区蚂蚁堆一个乡,就有5处天然林被盗伐,共215亩,其中160亩为2024年盗伐,并违规烧山,森林生态遭到破坏。
森林法规定,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要求,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督察发现,2020年12月,临沧新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伐区调查表时,将蚂蚁堆乡杏勒村126亩天然林按人工林违规申报,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把关不严,违规发放采伐许可证,实际采伐过程中越界开采,导致159亩天然林被毁。2023年2月,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又申请将上述地块违规调出天然林范围,省市两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把关不严,予以同意。
一些地方在天然林下种植咖啡、茶叶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采取围剥树皮等隐蔽性手段,造成林木死亡。督察组抽查发现,在西双版纳景洪市普文镇秤杆村,因咖啡种植已累计蚕食天然林15.9亩,63棵树被从根部围剥树皮。
二是经济林更新偷梁换柱。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督察发现,景洪市橄榄坝农场以采伐更新的名义,对4526亩橡胶林进行采伐后,未按照地方林业部门批复的《更新采伐调查作业设计》标准补种橡胶,而是大量种植波罗蜜等经济作物。景洪市嘎栋街道1384亩橡胶林采伐后有872亩违规改种香蕉。根据当地提供的统计数据,2020年以来,西双版纳州橡胶林等林木被采伐后,未按标准补种橡胶的地块高达3.45万亩。
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景洪市农垦集团所属国营景洪农场二分场、四分场和嘎洒街道沙药社区二组等地2019年至2023年以采伐更新的名义,大面积砍伐山地橡胶林等林木后,未按采伐作业设计要求种植橡胶林,而是违规大量种植香蕉、菠萝,且大部分处于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上,有的甚至超过60度,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严重。根据西双版纳州制定的整改方案,应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和造林技术规程的标准恢复植被。但此次督察发现,景洪农场采伐的8150亩橡胶林中,仍有6362亩未恢复为橡胶林。
三是公益林管理有漏洞。森林法规定,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为公益林。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临沧市黑惠江沿岸林地应划为国家级公益林,实际一直未划定,涉及林地约9000亩;南汀河周边林地应划为省级公益林,也未划定,涉及林地9万余亩。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2022年4月,景洪市将349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调出。《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2023年9月,景洪市将1.65万亩国有省级公益林调出。
三、原因分析
临沧市、西双版纳州及其有关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存在的林地严重破坏问题监管不力,甚至存在审批、调整、变更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重庆市云阳县奉节县岸线自然生态受到破坏
监管不严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2024年5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重庆市发现,云阳县、奉节县对长江岸线保护不力,部分港口码头违规建设,破坏岸线自然生态。
一、基本情况
长江岸线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资源,保护修复好长江岸线,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大局。重庆市云阳县、奉节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地,在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中肩负特殊重要责任。
二、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侵占岸线。长江保护法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云阳县、奉节县超过规划岸线范围违法建设码头,乱占滥用、粗放低效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挤占自然生态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明确,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年)》已明确规定各港口码头可利用的港口岸线长度。督察发现,云阳县云安联盛码头于2008年建成,至今仍未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长期违规占用岸线约800米;云阳县灯笼桥码头规划岸线65米,实际占用岸线约250米,并在三峡库区消落区违规修建作业平台,堆放大量砂石,造成生态破坏。奉节县金槽垃圾衍生燃料专用码头规划岸线200米,实际占用岸线约560米;卫星影像显示,该码头还存在超规划泊位作业问题。2024年3月,督察组暗查发现,该码头旁还存在一座无名货运码头,占用岸线约60米,并建有下河道路。
根据《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年)》,云安联盛码头、灯笼桥码头规划港口岸线利用效率分别为3333吨/米、6154吨/米,但实际港口岸线利用效率分别为625吨/米、1600吨/米,仅达到规划港口岸线利用效率的19%和26%,低效利用问题突出。
二是码头整改不彻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要求,位于云阳县小江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的杨根码头和绍新码头,应拆除并完成复绿;位于实验区的黄石代李子码头和镇瑛码头应整改提升。2021年12月,云阳县公示整改销号。
此次督察发现,杨根码头设备设施未拆除,绍新码头虽已拆除部分设备设施,但未开展覆土复绿,2座码头仍具备客货运船舶靠岸及散货装卸能力。黄石代李子码头超规划占用岸线224米,镇瑛码头私自修建下河道路侵占岸线,2座码头还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污水直排,超规划泊位作业等问题。
三是生态破坏严重。云阳县于2020年违规建成投运三坝溪综合砂石码头,违法占用岸线1112米。2021年12月,云阳县在编制《重庆港云阳港区专项规划(2035年)》时,将三坝溪综合砂石码头占用的536米岸线纳入规划范围。督察发现,该码头仍违法占用576米岸线,且已将其完全硬化,岸线自然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此外,云阳县凉水井砂石堆场,占用滩涂近20亩,且在三峡库区消落区违规堆放砂石,生产废水直排长江一级支流汤溪河。奉节县南北安全通道项目半岛隧道段,在朱衣河右岸露天堆存大量施工物料、砂石、建材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原因分析
云阳县、奉节县对长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对长江岸线监管不严、保护不力,督察整改不彻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湖南省洞庭湖湿地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2024年5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南省发现,环洞庭湖的益阳、常德、岳阳等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洞庭湖湿地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通江湖泊,湿地生态资源丰富多样,湖区周边分布着25个自然保护区、22个湿地公园、18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督察发现,洞庭湖区域一些地方生态保护工作不严不实,湿地生态面临恶化风险。
二、主要问题
一是退林还湿半途而废。为解决严重威胁洞庭湖湿地水生态安全的欧美黑杨种植问题,2017年,湖南省制定《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杨树清理工作方案》《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到2020年底前全部清退自然保护区内欧美黑杨,并同步开展退林还湿、平沟还水等生态修复工作。督察发现,益阳市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欧美黑杨已清退,但平沟还水等生态修复工作基本未开展,保护区内沟、垄密布,湿地生态整体性被切割,总面积约18.3万亩,其中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共7.1万亩,“恢复近自然湿地景观,增加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要求基本没有得到落实。
二是违规种植死灰复燃。督察发现,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已经完成欧美黑杨清退的区域,违反《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杨树清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复种了大量林木。当地政府组织清退保护区内欧美黑杨的同时,益阳沅江市水利部门却于2017年10月至2022年1月,擅自签订25份租赁合同,将本应实施生态修复的2.1万亩欧美黑杨清退区域出租给个人,违规用于枫杨、旱柳等林木种植。督察组暗查发现,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正在挖坑种树,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违规种植死灰复燃。
三是非法采砂破坏湿地。澧水河口湿地保护区位于常德市澧县、津市两个区域,保护区面积11.9万亩。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石、挖沙。督察发现,2019年7月常德澧县水利部门违规审批,允许澧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澧县东跃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在澧水河口湿地保护区的孟姜垸洲滩内进行采砂作业,截至2022年6月,非法采砂1779万吨,孟姜垸洲滩被挖空1835亩。为使违法采砂合法化,2022年12月,津市市政府拟将孟姜垸洲滩调出澧水河口湿地保护区,未得到上级部门批准。2023年9月,省水利厅印发《湖南省湘资沅澧干流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23—2027年)》,明确要求孟姜垸采区“在相关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方案批复前,不得采砂”,但2023年10月澧县水利部门再次违规审批,同意澧县九澧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澧县湖洲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采砂公司继续采砂作业,截至督察进驻时,非法采砂124万吨,孟姜垸洲滩再次被挖空250亩,累计挖空面积达2085亩。现场督察发现,孟姜垸洲滩内堆存约17.6万吨砂石,部分船只在澧水干流河道分选砂石,泥浆水直排,严重破坏澧水河口湿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此外,汨罗江河口段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湘江、汨罗江交汇处,每年3月至6月为特别保护期,不得从事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2024年4月,岳阳市汨罗农业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开展河道底泥及采砂尾堆清理作业,侵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鱼类繁育、索饵,严重影响保护鱼类及其生存环境。
三、原因分析
益阳、常德、岳阳等地对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整改工作不严不实,违规种植、违法采砂屡禁不止,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湖北省洪湖水环境水生态状况持续下滑
2024年5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省发现,荆州市洪湖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不力,洪湖水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退化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洪湖是湖北第一大淡水湖泊,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中下游最具代表性的湖泊湿地和生物多样性区域之一。2012年以来,洪湖水质持续恶化,2021年至今一直为Ⅴ类。水生植被覆盖度低,仅占全湖面积12%,不到有记录以来历史较好水平的1/5,沉水植物几乎消亡,野生红莲面积大幅度减少,底栖动物多样性降低,物种数仅为有记录以来历史较好水平的1/4。
二、主要问题
一是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洪湖是荆州市主城区、监利市、江陵县等城镇排水的主要受纳水体。2018年12月印发的《湖北省洪湖湖泊保护规划》要求,到2025年完成现有建成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荆州市第二轮管网排查任务目前仅完成城区65%,错混接问题依然严重,管网建设改造迟缓,部分区域污水直排问题突出,对洪湖水质造成影响。
督察发现,荆州市主城区雨天大量雨污混合水通过雷家垱、草市等6个雨水泵站直排河道。监测结果显示,雷家垱雨水泵站外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9毫克/升、氨氮浓度为15.8毫克/升,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2倍、2.2倍,草市雨水泵站外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21.8毫克/升,分别超标1.2倍、3.4倍。
监利市江城路截污闸东南雨水泵站大量直排雨污混合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4倍,在林长河形成超过1公里漂浮污泥的污染带。江陵县2014年陆续开发建设的万佳时代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直排污水形成黑臭水体,最终都通过沟渠流入洪湖。
二是养殖污染严重。畜禽养殖废水、水产养殖尾水是入湖污染的重要来源。督察进驻期间,随机抽查8家规模化养殖场就有4家存在问题。监利市园梦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直接将生猪养殖粪污抽排至场外沟渠,群众反映强烈。监利市远富家庭农场粪污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利用约8亩无防渗措施的池塘存放粪污。洪湖市茭牌湾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随意排放,通过私设软管排入周边水体。洪湖市晟鹏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沼液池私设软管通向沟渠,养殖废弃物长期在沟塘旁随意堆放,对周边水体造成影响。
大量未经处理的水产养殖尾水,通过沟渠排入四湖总干渠,最终汇入洪湖。2019年以来,国家和湖北省均要求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动实现尾水达标排放。荆州市目前完成养殖池塘改造治理面积仅占总面积的13.2%。抽查发现,部分已建成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运行也不正常。监利市毛市镇光荣村乾坤水产养殖家庭农场项目治理设施长期停运,养殖尾水直排;新沟镇振华渔业治理项目生物接触池、生物刷大面积破损,不正常运行。
湖北省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方案要求,荆州市2021年1月底前应完成19.99万亩退垸还湖任务。荆州市以开展生态种养等名义保留4.5万亩。抽查发现,胜利大垸、滨湖渔场、斗湖渔场围垸内有多处名义为“人放天养”模式的养殖场,实际上仍然是投肥养殖。
三是生态保护修复还不到位。2018年12月印发的《湖北省洪湖湖泊保护规划》要求,在茶坛东南、西南角以及下新河入湖口等重要河口和植被稀疏区域设置湿地植物恢复点,在茶坛和金坛之间区域栽植327.8公顷耐干扰性强的沉水植被,在清水堡示范区恢复浮叶植物群落面积405.4公顷,督察发现上述项目均未实施。蓝田河口示范区恢复浮叶植物群落面积615.4公顷生态恢复项目,也未开展初步设计。
2022年9月,省有关部门印发《湖北省洪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应于2022年底完成的洪城河、张大口河、挖沟子河清淤工程,均未实施。2021年1月,省有关部门印发《湖北省五大湖泊防洪排涝与生态调度意见》要求,通过水量水位调节,促进湖区植被恢复和实施生态补水。督察发现,习家口闸、荆襄河闸和高场南闸部分时段入湖生态流量不足,达不到补水要求,生态补水措施难以满足水质改善要求。
三、原因分析
荆州市和有关部门对洪湖生态保护治理有畏难情绪,决心不够,不碰硬、慢作为,流域规划统筹不力,推动落实洪湖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主要措施不到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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