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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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机关党委审核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以制度创新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问题整改落实落地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创新,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落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一、坚持高位推动、严密组织,形成督察整改闭环管理机制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召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先后制定《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办法》《辽宁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考核办法》《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预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辽宁省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暂行办法》,规范调度、督导、督办、预警、约谈、考核工作,形成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推动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157项整改任务(2017年例行督察58项,2018年督察“回头看”99项),已经完成135项。

二、严肃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为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制定了《辽宁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办法(试行)》,对承担督察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造成不良影响的10种情形,进行责任追究。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线索,共对143名责任人问责;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移交的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线索,共对119名责任人问责。通过有效责任追究,助推督察整改方案各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落地。

三、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系,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形成合力

建立了“督察办+4个区域监察局”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试行)》,制定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3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了专项督察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派驻监察工作规定,以及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21个制度文件和46个督察模板范式。2020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启动新一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工作合力,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四、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7年以来,督察整改拉动全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50余亿元,沈阳、鞍山、营口、辽阳建成垃圾焚烧项目,发布《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菱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调整,累计化解煤炭产能1476万吨、燃煤机组57.1万千瓦,减少4.7万吨炼铁、2万吨炼钢产能,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累计装机1700万千万,铁路货运量增加2773万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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