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于2019年11—12月征求了相关意见。对于征集到的意见,我厅予以充分采纳,并增加了自动监测(监控)运维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价等内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3日。
联系电话:024—62788589,62788592(传真)
邮 箱:26328894@qq.com
附 件: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指标和方法,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发布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和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发布全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并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
第五条以下单位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
(二)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三)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
(四)产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单位;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社会环境服务机构;
(六)根据管理需要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其他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有污染源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自第第六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做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行为年度记分制,具体为10分动态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初始分值为10分,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本办法附件1、2、3中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境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标识。
绿标企业(守信):环境信用分值10分及以上;
蓝标企业(一般守信):环境信用分值7分—9分;
黄标企业(失信):环境信用分值1分—6分;
红标企业(严重失信):环境信用分值0分及以下。
第九条企业对环境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
第十条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0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0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对环境信用等级为失信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取消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对环境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行严格监管,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公众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查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金等工作中的广泛引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评价费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
2.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环境行为记分标准
3.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行为记分标准
4.企业环保信用承诺书
附件1
辽宁省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环境保护扣分行为 |
记分值 |
||
1 |
行政执法 |
警告 |
-1 |
|
2 |
罚款 |
罚款10万元及以下 |
-2 |
|
罚款10万元以上 |
-3 |
|||
3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 |
||
4 |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4 |
||
5 |
实施限制生产 |
-5 |
||
6 |
实施停产整治 |
-5 |
||
7 |
责令停业、关闭 |
-10 |
||
8 |
实施查封、扣押 |
-5 |
||
9 |
责令停止建设 |
-5 |
||
10 |
责令恢复原状 |
-7 |
||
1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 |
||
12 |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7 |
||
13 |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10 |
||
14 |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
-7 |
||
15 |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
-10 |
||
16 |
挂牌督办 |
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 |
-5 |
|
17 |
被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 |
-3 |
||
18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2 |
|
19 |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6 |
||
20 |
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
-10 |
||
21 |
其他 |
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督查考核中不合格的 |
-4 |
|
22 |
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
-4 |
||
序号 |
环境保护加分行为 |
记分值 |
||
23 |
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
+1 |
||
24 |
连续2年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
+1 |
说明:同一行为被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查处措施的,按照分值高的类别记分。
附件2
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机构运营服务行为计分标准
序号 |
扣分行为 |
记分值 |
|
1 |
服务质量 |
自动监控站点运行质量不达标 |
-1分/处 |
2 |
运维管理、质控考核不合格 |
-4 |
|
3 |
环境管理 |
运维机构及其服务的排污单位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受到行政处罚 |
-3分/处 |
4 |
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被责令改正 |
-2 |
|
5 |
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
-4分/处 |
|
6 |
社会责任 |
运维机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被移送涉嫌犯罪 |
-10 |
序号 |
加分行为 |
记分值 |
|
7 |
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
+1 |
|
8 |
连续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
+1 |
说明: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正文第八条执行。
附件3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服务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扣分行为 |
记分值 |
1 |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业务报告 |
-1分/次 |
2 |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或档案记录不完整 |
-2分/次 |
3 |
被限期整改 |
-2分/次 |
4 |
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超认定业务范围出具监测数据、报告 |
-5 |
5 |
出具虚假检验监测数据、报告 |
-10 |
6 |
整改期间擅自出具监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
-10 |
7 |
被移送涉嫌犯罪 |
-10 |
序号 |
加分行为 |
记分值 |
8 |
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
+1 |
9 |
连续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
+1 |
说明: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正文第八条执行。
附件4
企业环保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郑重承诺:本企业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坚持守法诚信生产经营,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