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6月12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c.ssthjt@l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产业园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省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更好服务保障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落地提速,促进产业园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一)明确编制范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产业园区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编制(修编)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报送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召集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逐项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压实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并接受所属人民政府的监督。工作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依法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且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环保要求,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
(三)依法依规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应尽早介入规划编制过程,并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成果充分融入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切实发挥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尚未开展规划环评和已经批准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产业园区,2025年年底前完成规划或修编规划的环评编制及审查工作。规划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报送相关生态环境部门。
二、严格审查把关,切实提升规划环评源头预防效能
(四)严格审查层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应提交生态环境部召集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召集审查。其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召集审查。严格按照审查层级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工作,不得越级审查。
(五)规范审查程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确保规划环评文件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规范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退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补充完善;符合技术要求的,自收到规划环评文件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专家应从环评专家库内抽取,参与编写规划环评文件的专家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审查小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且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通过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六)突出审查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文件时,重点对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以及衔接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情况,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征求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内容完备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等进行审查,聚焦产业园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客观、公正、独立的审查意见,并明确给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三、深化引导服务,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七)简化环评内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以简化以下环评内容。
1.不涉及特定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可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2.区域环境质量满足考核要求且持续改善、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产业园区气象、水文地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等结论。
3.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可简化与其相关的评价内容。
(八)优化环评流程。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且入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开展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时,免予开展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和通过网络平台持续公开的期限可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并免予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
(九)深化环评改革。
1.对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产业园区,认真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对纳入环评豁免范围的30小类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全部实行环评豁免,无须办理备案手续;对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44小类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2.深化CDMO和中试车间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落实《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中试基地建设的通知》《关于转发阜新氟产业开发区CDMO项目和中试车间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CDMO和中试项目的产品、试验品种变更,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3.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融合试点,指导新扩建固定污染源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同步申报排污许可证,推动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窗受理、同步审批的“二合一”审批新模式。
4.对产业园区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探索“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产业园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实施。
四、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十)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机制,在审查和抽查复核中发现规划环评文件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进行处理。落实专家和部门代表责任,发现审查小组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入库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通报其所在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制定并落实全覆盖核查工作方案。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文件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者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
(十二)完善日常管理长效机制。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台账,按季度调度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发现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跟踪评价的,未依法落实规划环评文件相关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多次督促仍难以推动落实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建设单位共享共用监测数据。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登陆规划环评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规划环评审查信息,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补充和更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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