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2-00027 分类:278;353;259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号:辽环函〔2022〕38号
主题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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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6月29日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环发20209)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企业范围

(一)2021年重点排污企业,已经纳入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

(二)2020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2020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

(四)2021年开展服务工作的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环境监测等社会环境服务机构;

(五)2020年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的企业。

二、评价信息基准

2021年度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评价基准。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再纳入评价范围。

根据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现状,连续2年无环境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暂不予加分。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需在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http://221.180.204.224:8080)上进行,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核定、环境行为信息记录和记分、评价结果核定、公示发布等程序具体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如下:

(一)2022325日前,各市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分工和责任部门,核定评价系统用户账号。分管局领导、牵头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变化的,请将相关人员联络方式报送省厅。

(二)2022330日前,各市完成参评企业名单确认,并反馈省厅。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将应参加评价的企业全部纳入评价范围,做到应评尽评2021年全年停产的企业,应核实企业用电量、环保税缴纳等信息,确保不漏掉一家企业。

(三)2022330日前,组织参评企业核准企业基本信息,新增企业填报环境信用承诺书,确保通知到每一家参评企业,按期核定基本信息。

(四)2022410日前,完成环境行为信息记录和记分,企业已完成整改的,要及时记录整改信息。各市要按照分工,全面、如实审核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收齐、填报对应的证据材料,准确作出环境信用记分,及时记录整改情况。要确保环境信用记分和整改信息真实、准确、全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2022530日前,完成年度记分结果核定、告知、公示。各市完成信用记分、结果核定,报送省厅复核后,告知严重失信企业;汇总全市记分结果,在市局网站和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公示。

(六)2022630日,发布评价结果和信息共享。以市为单位发布年度评价结果。省厅汇总各市评价结果,统一推送省信用管理部门等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二)各市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客观、公平、公正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或完成质量较差的城市,省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

(三)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为参评企业做好服务和业务指导,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综合处(政策法规处)  董丽新  024-62788589

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赵德君  13940122473

电子邮箱:lnhjxypj@163.com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络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3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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