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2-00042 分类:278;353;267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名称: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辽环函〔2022〕61号
主题词: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打印 ]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沿海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切实加强我省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强海水养殖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各市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以上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依法备案。

()推动解决海水养殖项目环评历史遗留问题。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海水养殖现状调查,重点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建立摸排台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推动解决。2022年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将排查情况、台帐、整改方案联合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可结合实际提出整治、退出、完善环评手续等整改措施,并加快推进完成整改。

二、积极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推进实施《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沿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未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的要做到应划尽划。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海域保护。

()发展健康养殖新模式。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推广高效、生态、安全、节约型的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发展多元化健康养殖、浅海多营养级复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湿地河口特色养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到2025,沿海各市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

、持续开展养殖排污口综合治理

()实施养殖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摸排工作中,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养殖方式、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2023年底前,沿海各市将本地区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辽宁省入海排污口管理系统,实现一张图和台帐一张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口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应备尽备。

()推进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分步推进海水养殖类排污口整治。严格落实禁止设置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违法设置的海水养殖排污口。逐步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采取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集中沉降处理等方式,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分散的池塘养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单独建设或就近联户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四、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相关监测体系

()推进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地区重点海水养殖区域养殖尾水纳入年度监测方案,按照《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实施常态化监督性监测和年度排放状况专项评价。2022年底前,全省完成691个海水养殖排污口监测任务,并试点将工厂化海水养殖纳入监测范围,开展监测和专项评价。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拓展海水养殖尾水监测范围。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鼓励各市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逐步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指导养殖户积极采取因地制宜措施,改善海水养殖排放状况。

 五、强化海水养殖的执法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养殖主体收集养殖活动产生的塑料垃圾等固体废物,推动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陆岸巡视等方式,加大集中连片养殖活动对岸线及生态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兴海水养殖模式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视情逐步将其纳入监管。

()完善海水养殖执法检查机制。沿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养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全民所有水域内无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重点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固体废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及时推动予以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认真研究落实本通知工作内容,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采取针对性举措推动本地区海水养殖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尾水集中处理、生态化处理的连片养殖区以及尾水达标排放率高的区域,从监测监管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对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规划,规划内单个海水养殖项目的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依法予以简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支持发展海水绿色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进海水池塘改造和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大力发展海洋牧场建设和浅海底播,充分发挥贝类碳汇功能,优化海域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绿色、健康、集约、环保的现代化海水养殖模式。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海水养殖从业人员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鼓励社会公众使用环保热线等平台监督相关工作。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261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