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6300297-7/2025-00010 | 分类:278;353;260 |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26日 |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鞍钢集团矿业有限 公司齐大山分公司露天开采扩建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辽环函〔2025〕15号 |
| 主题词: |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露天开采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鞍山市立山区齐大山镇,为改扩建项目。项目开采矿种为铁矿,生产规模由1800万吨/年提升至2300万吨/年,矿区由64个拐点圈定,面积4.4710平方千米,保持不变;开采深度由138米至-270米调整为138米至-450米,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山采用从上至下逐水平开采方式,采用汽车—破碎站—胶带系统、汽车—铁路系统和汽车直排岩石系统三种联合开拓运输方式。矿山服务年限为19年(含施工期2年)。项目依托现有工业场地、破碎运输系统等,新建采场截洪沟、洗车平台及环保工程等设施,改建铁路运输装卸平台等储运工程和公服设施等。本次改扩建后,开采原矿中900万吨/年通过铁路系统送至齐大山选矿厂;1400万吨/年送至齐大山铁矿选矿分厂,其中1000万吨/年由现有矿石破碎胶带系统输送,400万吨/年由一矿区矿石破碎胶带系统输送。矿山不设炸药库,矿山场地不储存汽油、柴油。办公区采用市政供暖。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以辽自然资储备字〔2023〕42号为本项目出具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并于2024年5月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以辽自然资事矿(开)审字〔2024〕C004号为本项目出具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本项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石在矿坑内进行剥离和破碎,废石通过汽车运至露天采场废石破碎系统,破碎后通过全封闭胶带输送至胶带排土场;初期部分大块岩石通过汽车运至一矿区汽车排土场。矿石剥离采用湿式穿孔凿岩,工作面采用喷雾洒水降尘、微差爆破等措施。项目依托3个现有、3个在建共6个破碎系统,包括7座破碎站,均采用密闭车间并洒水抑尘,产生废气经处理后,分别由7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依托现有矿石铁路运输系统,共3座倒装场,装卸采用密闭车间并洒水抑尘,废气经处理后,分别由3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胶带运输系统均采用全封闭胶带。项目依托现有及在建转运站,废气均经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外排废气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矿石破碎站、中部岩石破碎站、一矿区矿石破碎站和南部岩石1#、2#破碎站为半移动式,当排气筒高度远低于露天采坑外地面高度,以无组织排放统计;排土场分区作业、洒水抑尘,每座排土场配备3辆雾炮车,非作业区域防尘网苫盖,排弃完的平台和边坡及时复垦。项目实施后,矿界、工业场地、排土场、露天开采场界四周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建筑工地应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应进行洒水抑尘、物料防尘网覆盖、湿法作业、运输道路地面硬化、车辆密闭运输、驶出施工区前清洗车辆等。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新能源或满足国六排放标准。施工扬尘应满足《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要求。施工机械应采用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四阶段标准限值的机械进行施工。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矿坑水主要为大气降水和基岩涌水,矿坑内新建1套矿坑水处理系统,采用三级沉淀+活性炭过滤处理工艺,三级沉淀设计处理能力2900立方米/小时,活性炭过滤设计处理能力2550立方米/小时。其中一级沉淀池位于地沟式一级移动排水泵站(最终固定在露天坑底-450米水平),有效容积5000立方米;二级沉淀池位于-270米水平的二级泵站,有效容积2000立方米,三级沉淀池位于-120米水平的三级泵站,有效容积2000立方米;活性炭过滤装置位于-120米水平三级沉淀池南侧,包括3个设备间和1个地下水池。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优先回用于生产、洒水抑尘、绿化、选厂等,剩余部分经活性炭过滤处理达标后排入判甲炉河,回用水水质应满足《铁矿石采选企业污水处理技术规范》(GB/T 33815-2017)表1标准限值要求;外排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类水质标准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严禁车辆夜间运输作业。通过基础减振、隔声、控制运输时间和车速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边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石应全部综合利用,暂时无法综合利用时存于北部、南部胶带排土场和一矿区汽车排土场内,3座排土场有效容积可以满足废石暂存要求,其中北部胶带排土场设计容积14819万立方米,剩余容积6230万立方米;南部胶带排土场设计容积7130万立方米,剩余容积7130万立方米;一矿区汽车排土场设计容积6097万立方米,项目建设后启用。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泥、废油桶和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暂存于1座20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库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滤筒、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沉淀污泥运至排土场。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修订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矿山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控制采矿活动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林地和居民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空间距离,工程建设不得占用环境敏感区,防止造成不利环境影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按照《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将《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抓好落实,实现生态恢复全覆盖,不得遗留生态破坏裸露区块,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八)落实《报告书》制定的污染源和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计划,在矿区下游等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水质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在工业场地适当位置设置在线全景(360度角)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存储保留近90日监控视频信息,留档备查。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唐龙
技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