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106 | 分类:278;354;260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1日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函 | 文号:辽环发〔2024〕29号 |
主题词: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2023年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部署要求,根据2023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03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0.36%;一般生态空间面积3.62万平方千米,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4.32%。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07万平方千米,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8.01%。
——环境质量底线。国控断面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低于78.7%,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3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资源利用上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5%;用水总量控制在140亿立方米以内;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全省共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480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77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划定区域;重点管控单元580个,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等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123个,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陆域。全省划定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30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26个,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44.84%;重点管控单元502个,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5.47%;一般管控单元80个,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9.69%。
(二)近岸海域。全省划定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7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1个,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26.39%;重点管控单元78个,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13.00%;一般管控单元43个,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60.61%。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全省建立“1+4+15+1480”四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4”为“一圈一带两区”4个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15”为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市级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1480”为全省1308个陆域和172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一)全省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区分生态空间、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近岸海域、资源等要素,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要求。全省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是全省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控的基本要求,体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基础性、普适性要求。
(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衔接《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空间格局,明确差异化的管控方向,体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所在重点区域的特色性、导向性要求。
(三)市级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在不突破全省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市级总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体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所在地区的地域性、区位性要求。
(四)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根据划分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特征,编制每个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现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作为独立的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为主,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管控。涉及其他保护区的,严格执行相关保护区管控要求。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重点管控单元。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重点,加快解决资源环境负荷大、局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差、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涉及产业园区类重点管控单元的,园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建立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纳污水体水质超标的园区,要实施污水深度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涉及“两高一低”项目的专业园区要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工园区要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3.一般管控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附件:1.辽宁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2.辽宁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辽宁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全省及重点区域)
附件1
辽宁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附件2
辽宁省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陆域)
地 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单元总数 |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
沈阳市 |
14.70 |
88 |
53.79 |
43 |
31.51 |
12 |
143 |
大连市 |
29.83 |
70 |
32.22 |
44 |
37.96 |
6 |
120 |
鞍山市 |
38.87 |
39 |
44.89 |
29 |
16.24 |
1 |
69 |
抚顺市 |
79.48 |
50 |
10.44 |
28 |
10.08 |
4 |
82 |
本溪市 |
78.70 |
39 |
9.98 |
16 |
11.33 |
3 |
58 |
丹东市 |
65.83 |
56 |
12.43 |
41 |
21.73 |
6 |
103 |
锦州市 |
29.09 |
58 |
32.28 |
28 |
38.63 |
5 |
91 |
营口市 |
53.70 |
33 |
34.25 |
37 |
12.05 |
3 |
73 |
阜新市 |
25.98 |
52 |
24.12 |
43 |
49.89 |
2 |
97 |
辽阳市 |
43.14 |
38 |
34.70 |
35 |
22.16 |
7 |
80 |
铁岭市 |
34.68 |
48 |
22.39 |
44 |
42.92 |
5 |
97 |
朝阳市 |
49.98 |
61 |
14.12 |
38 |
35.90 |
17 |
116 |
盘锦市 |
36.50 |
21 |
33.92 |
43 |
29.58 |
3 |
67 |
葫芦岛市 |
48.82 |
71 |
18.77 |
26 |
32.41 |
5 |
102 |
沈抚示范区 |
23.53 |
2 |
75.54 |
7 |
0.93 |
1 |
10 |
全 省 |
44.84 |
726 |
25.47 |
502 |
29.69 |
80 |
1308 |
地 市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单元总数 |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
大连市 |
29.71 |
23 |
4.93 |
10 |
65.36 |
22 |
55 |
丹东市 |
10.43 |
1 |
36.54 |
10 |
53.03 |
2 |
13 |
锦州市 |
29.01 |
5 |
25.49 |
3 |
45.50 |
3 |
11 |
营口市 |
12.54 |
7 |
85.82 |
31 |
1.64 |
3 |
41 |
盘锦市 |
30.82 |
2 |
16.13 |
3 |
53.05 |
2 |
7 |
葫芦岛市 |
15.72 |
13 |
28.59 |
21 |
55.69 |
11 |
45 |
全 省 |
26.39 |
51 |
13.00 |
78 |
60.61 |
43 |
172 |
辽宁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是基于辽宁省及各市(含沈抚创新改革示范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的基础上,衔接最新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政策文件等,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四个维度动态更新准入、限制和禁止等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辽宁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等以截止发布时最新版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更新调整则应同步遵照执行。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的要求,因国家、辽宁省、各市的重大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调整,本清单将适时更新。
以生态空间、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近岸海域、资源等要素分区管控要求为基础,分别梳理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规划、计划、政策文件以及战略/规划环评成果,更新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等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表2-1 辽宁省生态空间普适性管控要求表
属性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依据 |
|||
生态保护红线 |
空间布局 约束 |
1.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要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①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②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③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④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⑤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⑥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⑦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⑧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⑩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3.开展有限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4.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
|||
一般生态空间 |
空间布局 约束 |
1.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鼓励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生态空间用途之间的相互转换。一般生态空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湖库、公益林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
|||
重要保护地 |
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4.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5.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自然保护区仅允许建设有利于生态系统功能恢复、面积增加的项目。 |
|||||
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2.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3.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4.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5.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6.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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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2.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风景名胜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已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限期迁出。 2.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垦荒、狩猎、放牧、挖土、埋坟、凿石、取砂以及其他伤损植被的行为和污染环境。 3.禁止发生一切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为了保持景观特色,维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要划定必要的保护地带。 2.加强风景名胜区林木的保护,积极防治病虫害。 3.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必要的更新性质采伐。 |
|||||
地质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2.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3.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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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2.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
|||||
其他管控 要求 |
1.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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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2.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其他管控 要求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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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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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6.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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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2.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4.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5.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6.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
|||||
重要湿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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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3.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4.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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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湖库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重要湖库生态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产经营类项目。 2.禁止建设畜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3.除已经各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4.依法使用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 5.不得将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区域内的土地。 6.不得在区域范围内的河道、滩地内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7.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区域捡拾、非法收售鸟卵、捕捞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地的行为。 8.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排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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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允许建设生态恢复、生态保育、防洪、水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污染治理项目;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工程。 2.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3.已经建成的不符合河道规划、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等应有计划搬迁、拆除。对于区域内现有耕地,应控制化肥和农药施用,并制定计划进行退耕还湿、还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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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2.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3.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砍柴、放牧、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4.禁止在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地采挖生态公益林林木。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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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2.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
表2-2 辽宁省水环境普适性管控要求表
分类 |
属性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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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护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四)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者转运站,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7.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四)新设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不含探转采);(五)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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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特殊要求 |
1.有道路交通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有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要采取防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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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工业和生活排污口,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迁出;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引导其逐步退出。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迁出方案并逐步实施。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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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要求 |
1.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2.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3.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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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范 |
1.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邻的公路、航道、铁路、输油及输气管道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和管道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的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尾矿库建设和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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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强辽河口、鸭绿江口、锦州湾、长山群岛等典型河口、海湾、海岛等生态系统保护,维护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清理整治非法占用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行为,严格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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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湿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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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3.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4.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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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区 |
工业 污染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2.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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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特殊要求 |
1.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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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1.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2.针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化工、有色、造纸、皮革、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在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北沙河、南沙河、运粮河、招苏台河、柳河、养息牧河、绕阳河、秀水河等干支流适宜河段沿岸设置生态阻隔带,防范近河放牧、乱倒垃圾等人类活动带来的污染隐患,在划定的缓冲带内尽可能退出生产生活等活动。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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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区域水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 |
1.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的海域新增排污口。 2.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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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
1.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2.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3.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9年版)》中16个涉氮重点行业,实施排海总氮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总氮排放管理台账。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等为主的重污染企业,必须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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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辽河、鸭绿江等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内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临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 3.以辽河、浑河、太子河、凌河、鸭绿江等干流和北沙河、招苏台河、细河(阜新)、海城河、蒲河、清水河、大旱河、五里河等主要支流及大伙房水库、碧流河水库、白石水库等主要湖库为重点,健全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4.以能源化工基地、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码头为重点,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上,加强园区内工业废水的分类分质处理和监控。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毒性试点监测工作。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隔离带及其他防护工程。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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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和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复利用率。 2.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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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染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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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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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
1.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实施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补齐污水配套管网短板,提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推进雨污分流。 2.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根据辽河流域断面水质改善的需求,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分时段、分季节提高排放标准,以减轻污水处理厂排水对断面水质的影响。 |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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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 2.城镇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维护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应当鼓励使用。 |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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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污染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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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污染水体。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区域限制使用化肥、农药。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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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特殊要求 |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畜禽粪便、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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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1.对近岸海域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 2.对禁(限)养区内养殖企业(户)实施搬迁关闭整治工作。 |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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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水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
1.通过加强病虫预报、推进绿色防控、推广环境友好型农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药利用率、促进农药集约减量、实施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措施,坚持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精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化利用,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在居住分散、暂不具备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大力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实施生活杂排水资源化处理回用,规范粪污清掏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3.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监管。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散养密集区对畜禽粪便污水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散养治理模式。 |
《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 《辽宁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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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机井的管理,严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灌溉用水,推广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 |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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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海陆统筹 |
1.以近岸海湾、河口为重点,强化精准治污,分区分类实施陆海源头治理,深入打好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2.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沿海各市政府出台“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系统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测监管制度。 3.深入开展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渤海省控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推进黄海海域省控劣V类入海河流治理。实施国控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因地制宜推动拓展总氮等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进一步削减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等的排海量。强化沿海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和生态扩容等工程。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协同治理模式,加强与流域水生态保护规划的衔接联动。 |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表2-3 辽宁省大气环境普适性管控要求表
分类属性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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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风景名胜区 |
空间布局 约束 |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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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 约束 |
1.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2.禁止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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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PM2.5未达标城市全域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所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4.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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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工业废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2.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3.推进工业烟气中三氧化硫、汞、铅、砷、镉等多种非常规污染物脱除。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4.2025年底前,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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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实施散煤替代。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实施电能替代、天然气替代、集中供热替代、新能源替代及型煤替代、棚户区改造。加快全省散煤治理,以城中村、城市周边等低矮面源和重污染地区为重点,通过加快拆迁改造、清洁供暖等方式推进散煤整治。 3.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 |
《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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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汽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生产、销售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联合监管。 2.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 3.2025年底前,全省各城市建成区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机械)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械)。 4.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 5.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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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
1.持续强化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2.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 3.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4.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提升绿色施工水平。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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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3.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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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 2.区域协同开展PM2.5和O3污染防治。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在夏季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主,加强NOx、VOCs等PM2.5和O3前体物排放监管;在秋冬季以移动源、燃煤源污染管控为主,强化不利扩散条件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排放监管。 3.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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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能力。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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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扩大划定范围。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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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各地区应当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2.统筹能源消费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与“双碳”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断强化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坚决将能源消费双控落实到具体项目、关键节点上,着力提升全省能效水平。坚决管控“两高”项目,严把准入关,保证新上项目能效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3.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 4.稳妥有序做好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5.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6.推动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比重保持在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车船等运输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左右;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达到70%以上。 7.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稳妥有序做好“十四五”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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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工业废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深度治理,涵盖企业自备电厂。 3.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进行全面治理,推动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 4.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电熔镁生产过程节能减排关键技术、轻烧氧化镁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将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发展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鼓励开展电熔镁砂窑炉智能化改造,实施菱镁产业技术升级。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5.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6.以汽车整车、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行业为重点,提升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 7.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8.实施重点行业NOx等污染物深度治理。以镁砂、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等行业为重点,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分类推动工业炉窑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持续开展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严格控制铸造、铁合金、焦化、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 9.以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及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源头结构调整、污染深度治理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除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以外,逐步取消炼油、石化、煤化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 10.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安装收集净化装置等防治措施,并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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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统筹能源消费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与“双碳”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断强化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坚决将能源消费双控落实到具体项目、关键节点上,着力提升全省能效水平。进一步强化能源消费双控目标的倒逼机制,突出能耗强度任务目标重要性,坚决控制对严重影响全省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方向的“两高”项目,保证新上项目能效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2.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
《辽宁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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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汽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生产、销售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联合监管。 2.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 3.2025年底前,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机械)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械)。 4.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 5.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6.推进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原则上采用铁路、水运、管道等绿色环保运输方式,拓展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 7.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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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
1.持续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2.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提升绿色施工水平。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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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区域协同开展PM2.5和O3污染防治。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在夏季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主,加强NOx、VOCs等PM2.5和O3前体物排放监管;在秋冬季以移动源、燃煤源污染管控为主,强化不利扩散条件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排放监管。 2.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 3.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推动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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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能力。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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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 |
1.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完成国家、辽宁省下达的产能置换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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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
《辽宁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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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工业废气污染控制要求 |
1.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到2025年,PM2.5未达标城市全域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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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实施散煤替代。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实施电能替代、天然气替代、集中供热替代、新能源替代及型煤替代、棚户区改造。加快全省散煤治理,以城中村、城市周边等低矮面源和重污染地区为重点,通过加快拆迁改造、清洁供暖等方式推进散煤整治。 3.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 |
《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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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汽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生产、销售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联合监管。 2.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 3.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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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
1.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 2.持续强化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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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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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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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能力。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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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
《辽宁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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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工业废气污染控制要求 |
1.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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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实施散煤替代。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实施电能替代、天然气替代、集中供热替代、新能源替代及型煤替代、棚户区改造。加快全省散煤治理,以城中村、城市周边等低矮面源和重污染地区为重点,通过加快拆迁改造、清洁供暖等方式推进散煤整治。 3.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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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汽车国六b排放标准,加强生产、销售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完善超标车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加强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联合监管。 2.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 3.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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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
1.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 2.持续强化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 3.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和秸秆禁烧管控。全面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料场堆场、裸地、露天矿山和港口码头扬尘精细化管控,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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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
1.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 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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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保证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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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能力。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表2-4 辽宁省土壤环境普适性管控要求表
分类 |
属性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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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保护区 |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2.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3.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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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1.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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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范 |
1.严格控制高污染企业的大气、灌溉水、固废堆置造成的耕地土壤污染风险。 2.根据优先保护区范围,限定周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避免优先保护区耕地土壤的累积性污染。 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4.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5.全面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分阶段治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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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区 |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关注度地块 |
环境风险防控 |
1.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2.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3.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4.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5.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6.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7.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8.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9.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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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风险源企业 |
环境风险防控 |
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2.对重点监管企业土壤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场地内土壤监测和场地外或园区外土壤的定期监测。 3.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减少烟气、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5.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 6.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以省级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为重点,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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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严格管控类 |
环境风险防控 |
1.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立标识,明确禁产区边界、禁种农产品品种。 2.禁止采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水灌溉农田。加强农业灌溉水的水质监测,尤其是受污染河流或灌区的水质和底泥监测,防止污染水体灌溉导致的耕地土壤污染。 3.根据辽宁省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要求,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4.全面排查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治理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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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类 |
环境风险防控 |
1.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在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基础上,进行耕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2.对已确认风险程度和污染物的农用地地块,应优先采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农艺措施、种植结构调整等安全利用方式,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对土壤存在风险,但农产品未超过国家标准的农用地,应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建立农产品安全和禁种名录,并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和工艺参数。 4.全面排查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治理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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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对开发为建设用地的,经过调查与风险评估后,可依法批准;对开发为农用地的,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开发利用和种植产品名录,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2.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求,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废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3.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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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加强林地园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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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2.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并通过国家、省、市的调查与自查,及时更新清单。 3.对有色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对场地内土壤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关键的工艺环节进行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避免土壤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表 2-5 辽宁省近岸海域普适性管控要求表
分类 |
属性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依据 |
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开展此类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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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专项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斑海豹、黑脸琵鹭、中华鳖等珍稀物种栖息地环境保护。 |
《辽宁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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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辽河口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养还滩、退养还湿,提升典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 |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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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区 |
交通运输用海区 |
污染物排放控制 |
1.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控制新增污染源,避免影响周边海洋功能区环境。 |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环境风险防控 |
1.防范海上溢油风险,加强预案建设,完善溢油、危化品泄露等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 2.加强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监管,严防海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溢油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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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通信用海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依法建立实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制度,协助国家做好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上废弃物倾倒等海洋工程环境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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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 |
1.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控制新增污染源,避免影响周边海洋功能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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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防范海上溢油风险,加强预案建设,完善溢油、危化品泄露等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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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海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依法建立实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制度,协助国家做好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上废弃物倾倒等海洋工程环境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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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用海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清理违法违规占用海域和滩涂湿地等的海水养殖活动,持续清理整治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落实《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优化近岸海水养殖布局,引导海水养殖业向深海发展,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 |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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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控制 |
1.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 2.实施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 3.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海水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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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控区 |
渔业用海区 游憩用海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取缔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依法清退影响海水浴场和沙滩环境质量的不符合海水养殖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 2.持续推广健康绿色养殖,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 |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无明显塑料垃圾。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定期开展海滩垃圾清洁行动。加强沿海地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 |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
(六)资源利用普适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表 2-6 辽宁省资源利用普适性管控要求表
分类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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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 |
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较2020年下降14%和1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3。 2.以河湖水资源禀赋条件为基础,以维系河湖等水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功能多样性所需基本生态用水为前提,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合理确定重要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 3.严格水资源用途管制,在水资源紧缺和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地区,压减高耗水产业规模,发展节水型产业。 4.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严控农业用水总量,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加快发展旱作农业。 5.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推动实现工业领域水资源合理利用、循环利用和科学利用。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建设高耗水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 6.加强缺水地区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严禁盲目扩大景观、娱乐水域面积,生态用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具备使用非常规水但未充分利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5年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 |
《辽宁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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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
能源 利用 |
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给,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发挥天然气在低碳利用和能源调峰中的积极作用。 2.加快实施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完善能耗“双控”。继续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替代;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焦油、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工厂余热、电力热力等进行替代;持续推进清洁取暖。 3.推进热电联产企业供暖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4.合理划定禁止煤炭散烧区域,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碳排 放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控制重点领域二氧化碳排放。以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煤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绿色制造,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25年底前,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00%。 2.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 3.稳步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建设国家储备林,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强化辽东绿色经济区固碳增汇作用。加快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增强辽西草原碳汇能力。加强湿地保护,因地制宜开展湿地修复,提升湿地、海洋碳汇增量。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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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 |
资源开发效率 要求 |
1.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确保补划到位。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效管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用地等其他农用地。2025年,全省7603万亩耕地和625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自然资源保障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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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资源 |
优先保护岸线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管控岸线开发,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2.保护和改善砂质海岸、基岩景观、河口湿地等。 3.加强岸线岸滩、滨海湿地修复和生态扩容工程。 4.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清理整治非法占用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行为,严格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新增围填海。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对于沿岸直排口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保证沿岸生态环境的安全。 2.统筹治理岸滩和海漂垃圾,推进岸滩和海漂垃圾常态化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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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岸线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工业、港口人工岸线监管,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推进人工岸线生态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海堤生态化建设。 3.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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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开展人工利用岸线固废、废水等污染综合整治,降低对周边海域功能的影响。 2.加强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组织开展重点海水浴场监测。 3.实施岸滩和海漂垃圾常态化监管,推进海湾水体和岸滩环境质量改善。 |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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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控岸线 |
空间布局约束 |
1.保持合理的开发强度和防护距离,避免对沿海岸线生态和水环境造成影响。 2.加强海砂开采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 |
衔接《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和生态空间格局,并结合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成果和管控要求,更新重点区域差异化的管控方向。
表 3-1 辽宁省“一圈一带两区”生态环境管控方向
重点区域 |
行政区划 |
发展定位 |
管控方向 |
依据 |
沈阳现代化都市圈 |
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沈抚示范区 |
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我国北方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现代化都市圈协同创新样板区,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引领区 |
1.突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 2.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推进浑河太子河水系连通、大伙房水源保护,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 4.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推进沈阳、鞍山等地市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5.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有序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6.推动辽河干支流生态封育,建设辽河、浑河、太子河流域生态廊道,开展柳河流域(辽宁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跨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和监管,实施干支流综合治理、天然湿地恢复、矿山治理与修复、草原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 |
《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辽宁沿海经济带 |
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
建设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和海洋经济发展合作区,打造国家开放合作新高地 |
1.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新旧动能转换。 2.加强沿海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有效控制石化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和机动车污染。 3.推进锦州、葫芦岛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4.管控陆上排污口,重点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治理,省控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深化海上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管理,推进沿海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 5.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沿海城市制定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控制和削减计划,开展涉氮重点行业污水总氮超标整治,结合实际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效能。 6.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7.严格用海管控,实施海洋岸线整治修复,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优化近岸海水养殖布局,引导海水养殖业向深海发展,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推进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提高湿地、海洋碳汇能力和生物多样性,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 8.加强土壤污染防控,推进锦州、盘锦等地市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9.推动海水资源利用,加强节水,探索建立“近零排放”工业园区。 10.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支持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建设国际先进的节能低碳园区。 11.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控。 |
《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 《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 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辽宁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 |
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
建设东北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协作区、京津冀辽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打造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 |
1.加强区域生态共同治理,筑牢辽西陆海生态屏障。 2.开展防沙治沙和封沙育草治理,增强辽西草原碳汇能力、水土保持能力和防风固沙能力。强化防护林建设,加强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 3.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4.加快大凌河流域综合整治。 5.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
《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辽东绿色经济区 |
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本溪县、桓仁县、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西丰县 |
建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 |
1.突出生态功能重要性维护,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 2.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强化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治理,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 3.发展绿色低碳生态经济,提高固碳增汇作用,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
《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辽宁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
抄送: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