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98 | 分类:278;353;260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秦皇岛至沈阳 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辽环函〔2024〕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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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交秦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路线起点为秦沈高速与丹锡高速交界处(朝阳县松岭门蒙古族乡松岭门村),设松岭门枢纽互通立交与丹锡高速相接,途径朝阳县、凌海市、义县、北镇市、黑山县、新民市,终点为秦沈高速与沈阳绕城高速交界处(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姚家村),设永安枢纽互通立交与沈阳绕城高速相接。路线全长238.713千米,其中丹锡高速至丹阜高速段、规划的都市圈环线高速至沈阳绕城高速段里程长度194.569千米,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27.0米,设计速度为120千米/小时;丹阜高速至规划的都市圈环线高速段里程长度44.144千米,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34.5米,设计速度120千米/小时。项目沿线设置互通式立交15处(其中枢纽互通式立交8处、一般互通式立交7处)、预留互通2处,设服务区4处、收费站8处。沿线共设置桥梁94座,隧道2座,加油站9座。每座加油站分别设置5个30立方米汽油储罐和1个30立方米柴油储罐,均为卧式埋地双层储罐。本批复不包括辽宁锦州古生物化石和花岗岩国家地质公园(K260+360~K261+035)、沈阳辽河干流一般湿地(K362+139.8~K364+989.8)、辽宁蒲河重要湿地(K383+887.7~K384+547.7)、李家沟长城(K198+050~K198+555)、明长城—黑山段(K301+322~K301+442)等5处生态敏感区路段(共4.81千米)。
本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和《辽宁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35年)》,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辽发改交通〔2024〕529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自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重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本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设前应主动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主管部门做好衔接,落实工程穿越环境敏感区的控制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并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修复。对涉及国家地质公园、湿地、长城等区域的路段,不得设置临时工程和施工营地,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管部门意见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进一步优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应进一步优化选址选线方案、施工方案、时序和工艺,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优化土石方管理等,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和施工强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工程占地、地表开挖,加强施工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弃渣。严格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和恢复植物生物资源量,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确保项目所涉总体生物量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环境敏感路段应采取声屏障等污染防治措施,全线设置声屏障44070米,其中3米高声屏障19510米,5米高声屏障24560米,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功能要求。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1.8米以上硬质施工围挡,拌合站应设置1.5米高以上硬质围挡,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缩短一次开机时间、避免集中作业。夜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附近施工。运营期应开展噪声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噪声防治措施。
(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共设置32处施工场地,其中混凝土拌合站16处、沥青拌合站16处,混凝土拌合站应设置在居民点300米以外,主机配备布袋除尘器,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设备全封闭,上料口配备密闭防尘设施。沥青拌合站应设置在居民点500米以外,选用电加热方式、全密闭的沥青加热设备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沥青烟、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散装物料运输、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或降尘措施。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硬化处理并每日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苫布遮盖并及时清洗。施工及堆料场地颗粒物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服务区不得建设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加油站配备油气回收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施工机械应采用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四阶段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后,优先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向水体排污。混凝土拌和废水采用临时沉淀池处理,综合利用不外排。桥梁施工时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双层围堰施工方式,灌注水循环使用。泥浆池设置在河道外,应采取措施防止溢流,泥浆经调节pH值和沉淀池静置后用于路基填筑,上层清液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严禁排入河流。施工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围堰填筑土方、坑弃土及草袋围堰等物,并妥善处置。工程涉水桥梁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繁殖季节严禁水下施工作业。服务区和收费站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加油站应严格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油罐及管线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本项目挖方量1985.76万立方米,填方量4248.76万立方米,借方量2762.43万立方米,弃方量499.43万立方米。鼓励工程填方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炉渣、钢渣、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物和采矿废石等用于场地、道路等基础建设,剩余部分再从第三方石料公司采购。无法综合利用的废弃建筑垃圾就近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剩余表土用于土地改良。生活垃圾设专人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设置取土场4处、弃渣场21处。施工前剥离表土堆放于临时堆场并采取防护措施,永久占地范围内耕作层土用于绿化覆土,临时占地区表土暂存至施工场地内,待施工结束后原址回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采用编织袋装土作临时挡墙、防尘网苫盖、挡墙外设临时排水沟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等临时占地进行表土回覆及全面整地。加强临近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地质公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涉水施工和其他工程施工应分别提前4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公路沿线特别是跨越水体的桥梁路段,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工程跨越水体下游涉及凌海水源、辽宁锦州黑山绕阳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辽宁蒲河重要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桥梁设置加固防撞护栏,合理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收集池、危险品车辆限速标志和警示牌、视频监控和通信系统等。水源保护区附近路段应设置防渗边沟。应急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确保与桥梁设计使用年限相匹配,同时应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落实《报告书》制定的施工期及运营期地表水、环境空气、噪声等监测计划,建立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投入运营后三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沈阳、锦州、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辖区内路段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上述各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沈阳、锦州、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
心,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