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85 分类:278;354;273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6日
名称: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辽环发〔2024〕17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 打印 ]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区域监察局、直属各单位: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712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

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做好督察指出问题整改的组织调度、督导帮扶、督办提醒、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实行厅党组领导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负责制,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一、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项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统筹组织协调本地区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报告。

(一)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推进本地区内全部整改任务整改落实及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工作,组织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整改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报告,并组织推动解决。

(二)负责建立健全督察整改日常调度、实地督导、问题督办、验收复核等工作机制,做实工作举措,把好整改工作第一道关。应组织对销号申请进行复核。

(三)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推动问题解决。

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负责事项

按照职责分工,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与区域监察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称省督察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改落实工作。

(一)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责任单位的督察指出问题整改方案,并负责整改。

(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向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以及省督察办、区域监察局提供业务指导,配合开展整改任务验收及验收意见复核工作。

(三)厅执法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区域监察局发现并移交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

(四)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驻市分支机构负责保障区域监察局现场督导检查的监测工作需要。

(五)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或组织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指导、推动问题解决,并对各市、沈抚示范区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审核把关。

三、区域监察局负责事项

区域监察局在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领导下,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聚焦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聚焦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负责督导辖区内全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及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工作。负责开展实地督导帮扶、预警督办等工作,逐项核实各市、沈抚示范区作为整改责任主体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并协调推动问题整改,巩固提升督察整改成效。负责提出约谈、追责问责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负责开展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抽查复核。配合省督察办通报全省情况。

(二)负责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作为验收单位整改任务的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配合省督察办开展验收意见复核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其他省直部门验收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承担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实施工作。

(四)负责将督导帮扶发现的中央生态环境督察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以及举一反三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时转交相关地区,督促负责辖区建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并跟踪盯办问题整改。

四、省督察办负责事项

省督察办在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领导下,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负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会议的筹备等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对省领导调研及相关活动安排提出建议,负责组织起草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负责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推动各部门落实督察整改、督导、验收等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区域监察局开展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抽查复核。负责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处室,组织对省直相关部门承担的整改任务开展督导和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会同各区域监察局负责开展验收意见的复核工作。

(三)负责调度整改任务进展情况。负责通报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工作情况。

(四)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主要内容,经批准组织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处理督察工作相关事宜。

(五)负责梳理汇总各市、沈抚示范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调度问题整改进展并及时通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调度督导工作。省督察办每月调度中央生态环境督察整改举一反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转交省直相关部门。每单月初调度整改任务进展情况,按照要求上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

区域监察局按月、季、年制定督导调研计划和群众举报环境问题抽查计划,原则上,每半年实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督导调研全覆盖;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二)规范预警督办、通报和验收工作。针对日常督导调研发现问题,验收指出的问题,区域监察局会同省督察办,向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制发提示函、预警函、督办函,并抄送督导和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验收任务,验收意见由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签发。

省督察办每双月末向各地区及省直部门通报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工作情况。

(三)规范约谈、提出问责建议工作。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存在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甚至是一刀切问题的地区、部门,由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组织提出约谈、追责问责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按程序报批后,组织约谈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单位移交问题线索。区域监察局、省督察办应做好后续跟踪盯办工作。

(四)规范请示报告工作。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末应向省厅书面报告本地区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及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每年初向省厅党组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时,专题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

厅党组定期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督察办每月末组织区域监察局会商工作进展、督导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等,每月初组织向厅党组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每季度末向厅党组汇报所负责的整改任务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省督察办每季度组织起草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按照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六、有关事项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制(试行)》同时废止。本机制具体解释由省督察办负责。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7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