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80 分类:278;353;260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14日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洼区三角洲水库护坡维修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号:辽环函〔202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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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洼区三角洲水库护坡维修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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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大洼区三角洲水库护坡维修加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拟对大洼区三角洲水库进行护坡维修加固,为改建项目。该水库为平原中型水库,水库功能以农业灌溉和抗旱为主,水库库区面积13.26平方千米,总库容5266万立方米,大坝围长13.71千米,坝高平均约6米。从距离35千米处的辽河引水,对区域内15万亩农田进行灌溉,下游无天然河道和地表水体。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上游坡加固、下游坡加固、坝顶路面修复、出入库闸重建和枢纽泵站维修工程等。工程不改变坝体位置、水库特征参数、供水量及运行方式等。

本项目对水库坝体原址修复加固,不新增占地。辽宁省水利厅以辽水行审〔2024112号出具了《关于大洼区三角洲水库护坡维修加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以辽林草保字〔202416号出具了《关于大洼区三角洲水库护坡维修加固工程项目临时占用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双台河口国际重要湿地的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临时占用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涉及双台河口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内容和施工方式。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和临时占地范围,自然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不设置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沥青、混凝土等均采用外购。施工期应减小作业面、避免雨季施工,并采取道路硬化、背水坡绿化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制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建设不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及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产生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生活区不设置在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处理。开挖基坑设置4眼降水井,井内分别布置潜水泵,将坑内积水排至库区内;施工过程产生的基坑废水,经基坑外设置的截水沟排至集水坑,沉淀处理后,上清液排至库内,不外排。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不设置洗车场,建设单位应在保护区外做好车辆清洗、保养等工作,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出入库闸和坝顶路面维修段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物料堆放过程中应及时夯实,减少风力起尘量,料堆应采取覆盖防尘网、洒水抑尘等措施。施工道路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苫布,运输道路应采用沥青路面或砂石路面等硬化路面,不得采用土路等易产生扬尘的方式铺设,做好路面维护,确保硬化覆盖不破损裸露,减缓可能产生的尘源影响。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要求。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严禁车辆夜间运输作业。通过基础减振、隔声、控制运输时间和车速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工程产生的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全部回用于防冲平台建设。坝顶路面施工拆除的沥青路面土外运至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回用,剩余弃方暂存于坝上空地,用于工程回填土方。废弃包装材料、废塑料薄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全部送其他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施工单位应做好宣传教育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严禁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进入周边环境和水库水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落实《报告书》制定的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等监测计划。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8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澳瑞环保(大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