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77 | 分类:278;353;260 |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07日 |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文号:辽环函〔2024〕173号 |
| 主题词: |
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4月29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复核会。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和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专业的5位特邀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修改后的《报告书》于2024年7月18日报到我厅。经审查,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位于葫芦岛兴城市中心城区南部。2008年7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将兴城临海产业区纳入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的批复》(辽政〔2008〕120号)同意将兴城临海产业区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兴城临海产业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辽环函〔2011〕392号)。2013年8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政〔2013〕169号)同意兴城临海产业区更名为兴城滨海经济区。2018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兴城滨海经济区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辽政〔2018〕51号)批准兴城滨海经济区升级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名称为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9.18平方千米,重点发展泳装、新材料等产业。
2023年12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以《关于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的批复》(葫政〔2023〕81号),同意将辽宁兴城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为“以装备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制造业、纺织业及纺织服装业为主导,重点发展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医药制造业等”,辽宁省商务厅对产业定位调整无意见。本次规划面积为7.544平方千米,规划四至范围:北至兴城经济开发区边界,西至临海街道老滩村南山,南至海前路和辽东湾,东至曹庄镇中兴村卧牛山。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规划以滨海大道为载体构建“四区一心”空间格局,“四区”指因产业不同所划分的制造业片区、纺织业及纺织服装业片区、农副食品加工业片区、物流仓储区共四个片区,“一心”指配套生活服务区。
二、《报告书》从开发区区域环境及发展现状调查、分析入手,识别分析预测了开发区本次规划方案实施后规划布局、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风险、土壤环境、固废与声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初步论证了该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开发区所在地区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等有机物污染指标接近标准限值,所在周边海域海水水质悬浮物存在一定程度污染,兴城市生物丰度指数值相对较低。近年PM2.5、PM10存在超过二级标准年均限值和臭氧浓度接近标准限值的情况,但年均浓度整体呈下降趋势。开发区区域环境容量承载能力不足,需要重点关注开发区开发建设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不利环境影响。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编制区域污染防治计划和污染物减排方案,结合葫芦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技术升级改造,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同时做好园区低碳节能工作,才能满足生态环境功能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审查意见后,从生态环境角度,该规划总体可行,可以作为规划审批优化的依据。
三、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调整建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建议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打造环境友好的绿色生态产业区。在优化规划布局和发展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提高产业水平、聚集度和产业链延伸度,确保与葫芦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相符,确保重要生态用地面积不减少、区域生态功能不退化。优先引进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企业和项目,积极推进现有项目污染物减排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快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扎实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严格空间管控、优化功能布局。规划应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开发建设不得超出城镇开发边界。开发区北侧为主城区,为减缓大气环境影响,应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规划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编制有针对性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大气污染物削减来源,大力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负荷和总量,在临近城区的北部不宜规划布局大气污染负荷高、恶臭异味明显及高噪声等方面的重污染项目。本规划涉及的围填海区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相关要求,在依法办理用海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发建设。为减缓规划实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议将新建、扩建污染相对较重的项目或车间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区域;其他新建、扩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噪声等污染较重项目应优先布置在开发区内部区块并尽可能远离规划区边界;将污染较轻项目或生产装置、办公区等布置在开发区边界区块。开发区应优先集中布局同类产业项目,对环境敏感产业区周边设置合理的空间防护绿化隔离带。《报告书》提出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不得超过开发区规划用地陆域边界;滨海大道南侧靠近居民用地一侧二类工业用地应引进低污染低噪声企业,企业环境防护距离不得超出工业用地边界,不得对居住区造成不利环境影响;三类工业用地边界外设置500米环境敏感点控制距离,控制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增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应在其环评中严格审慎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做好环境敏感目标的调查保护工作,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的环境信访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妥善解决。
(三)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推动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引进,执行最严格的废气、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入驻项目能耗和生态环境指标原则上不应低于清洁生产行业一级水平。引入的印染等完善产业链项目应遵循同类企业集中布置的原则,采用同行业先进工艺,严格控制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避免影响周边环境。加强水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鼓励开发区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加快开发区用水设施建设,不应随意取用地下水。将单位产品新鲜用水量作为入区企业重要考核指标之一,优先引进耗水量低的产业类型。禁止《报告书》规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类别项目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规划产业定位和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入驻,不得引入污水排放量大的严重污染项目,引进的项目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和用地手续,现有不符合规划定位和布局的项目应适时逐步妥善实施搬迁改造。
(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严格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规划区内生产、生活用汽用热应采用集中供热热源,优先采用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燃煤燃油热源(集中热源除外),集中热源应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建设除尘、脱硫及脱硝脱汞、废渣综合利用等环保设施,65蒸吨锅炉在2025年底前应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总量排放和区域减排要求。按照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从区域统筹角度,开展恶臭、挥发性有机物与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区内企业应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工艺设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与处理,对相关生产储运设施采取有效的密闭、防渗漏等措施,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规划区入驻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削减替代。
(五)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区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区域排水系统,加快完善区域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设,开发区各企业第一类水污染物经处理应在车间达标,并依法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确保规划区及周边区域污水全部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开发区污水管线应优先采用明管及地上管廊方式布设,各企业污水应预处理满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网送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应优先进行深度再生处理满足相应回用水质标准后回用。经污水厂处理后的废水各项污染指标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等相应指标限值要求,且总氮浓度不高于6毫克/升,通过法定排放口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满足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市政雨水排放口尚未取得环保手续,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安相河流域的污染综合治理和减排工作,制定减排方案和计划,确定污染物减排来源,确保河流水体功能逐步恢复。规划区内企业应严格划分重点防渗区,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并依法做好地下水防渗防漏工作。建议开发区应加快开展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在给水工程规划及设计时应考虑采取中水回用等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降低水资源消耗,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开发区中水回用率应不小于20%。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依规收集,妥善安全处理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行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减少废物产生,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有效处理。
(六)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生态环境影响跟踪监测体系,每季度定期对规划实施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缓措施等进行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结合监测和效果评估,必要时依法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必要的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建设完善的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防控体系,编制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并与规划区现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效衔接。在事故状态下,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环境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环境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在引进项目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入驻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的累积影响,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监管,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遵循区域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不增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
(八)该开发区规划范围、产业类别、基础设施等与周边发展区域联为一个整体,应统筹考虑开发区所在地区相关规划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应低于本次规划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在本规划依法批复前,规划区内不得审批新建、扩建项目环评,你委应在规划批复后7日内将规划批复与规划(批复版)报送我厅,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审批机关对《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一并报送我厅,存档备案。在符合规划及其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可以在项目选址的规划符合性分析、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内容、区域环境协调性和区内功能布局合理性论证、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区域整体的环保措施等方面适当简化。
五、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或在规划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恶化或生态明显破坏退化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附件: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牟全君 原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教 高
刘尔强 中铝集团沈阳铝镁设计院有限公司 教 高
郝明家 原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教 高
宋旭东 沈阳东环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教 高
李志东 沈阳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副教授
于景波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副局长
赵鹏雷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总 工
李 强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调研员
陈 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主任科员
抄送: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葫芦岛市生
态环境局,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