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73 | 分类:278;353;260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1日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辽环函〔2024〕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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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朝阳市喀左县中三家镇,为改扩建项目。本项目包括6个采区,分别为七号脉、李家台子、刘子沟、葛杖子、大北沟、二号脉(因资源量较少本次不开采)等采区,其中七号脉采区东、西部和其他4个采区分别设置1套开采系统,共设置6套开采系统。本项目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方法为浅孔留矿嗣后胶结充填采矿法,总设计服务年限为12.06年(不含基建期)。矿区范围和开采深度均不变,铁矿总生产规模由15万吨/年提升至60万吨/年,其中七号脉采区为20万吨/年,其他4个采区均为10万吨/年。矿区由37个拐点圈定,总面积6.060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700米至45米。全矿区共新建2座提升井、3座回风井、1处斜坡道,利旧7座提升井、6座回风井,七号脉采区西部系统现有1处平硐改造为斜坡道,各系统井口配套工业场地(13处主工业场地、6处风井场地),每个系统设1座地表充填站及井下开采系统、井下破碎系统、地面和井下充填系统等。矿山不设炸药库,矿山场地不储存汽油、柴油。办公区采用电采暖。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以辽自然资储备字〔2020〕030号为本项目出具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以辽自然资事矿(开)审字〔2021〕C064号为本项目出具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以朝喀环罚决字〔2022〕3号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5条破碎站生产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相关建设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企业已取得《关于喀左鑫兴矿业有限公司破碎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朝环审〔2024〕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发展,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凿岩穿孔采用湿式作业,铲装、爆破作业采用喷水降尘方法抑尘。竖井及斜坡道出矿直接装车外运,斜井出矿进入封闭式矿石周转库,不得设置矿石临时堆场。充填站搅拌系统和水泥粉仓应设置布袋除尘器,废气经15米高排气口排放,颗粒物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应做好硬化覆盖工作,严禁在大风天气进行土石方施工,严禁露天堆放产尘材料。运输车辆应苫盖严密不泄漏,不得过载,控制车速,出入矿区应清洁车轮车体,每日定时做好工业场地、道路洒水抑尘,有效控制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工业场地、风井场界四周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经井下水仓、地表高位水池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井下凿岩、巷道洒水降尘、矿石装卸降尘、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洒水抑尘、绿化浇灌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工业场地应合理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渗重点区域,并做好相应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控工作,严控可能对周边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不利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在矿井水存在外排风险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停产并停止疏干排水作业,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矿井水、各类污(废)水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严禁车辆夜间运输作业。通过基础减振、隔声、控制运输时间和车速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边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不设置废石场,基建期废石全部回填历史采坑;营运期新建井巷废石开采前两年回填历史采坑,后期形成采空区后直接回填井下,不升井;营运期利旧井巷废石直接回填井下采空区,不升井。废石充填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送至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矿井涌水沉淀处理泥渣应定期清掏,不得随意外排。危险废物暂存于各采区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格落实开发利用方案和《报告书》对河流、公路和地表构筑物等的保护要求,涉及敏感区域施工应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
(六)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七)做好矿山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控制采矿活动范围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林地和居民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空间距离,工程建设不得占用环境敏感区,防止造成不利环境影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按照《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将《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抓好落实,实现生态恢复全覆盖,不得遗留生态破坏裸露区块,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优先选用绿色低碳运输方式。
(八)落实《报告书》制定的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计划,在矿区上游、下游等区域处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水质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在各工业场地适当位置设置在线全景(360度角)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存储保留近90日监控视频信息,留档备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唐
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