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70 | 分类:278;353;260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21日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阜新发电公司四期2×3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辽环函〔2024〕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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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新发电公司四期2×3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两侧,其中冷却塔区位于路南,其他区域位于路北侧现有厂区内,为扩建项目。本项目新建2×1163吨/小时煤粉锅炉配2×350兆瓦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抽凝式汽轮机发电机组,新建电气、给水、除灰渣、烟气处理、废水处理等系统以及1座高210米、内径7.7米烟囱等配套公辅设施。本项目建成后替代区域内25台燃煤锅炉,同时为确保新旧热源有序衔接,现有2×200兆瓦热电机组及2×670吨/小时煤粉锅炉作为2025—2026年采暖季事故应急备用热源,待本项目稳定运行一个采暖期后关停转为应急备用电源。
本项目新征用地为工业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符合《阜新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23—2035年)》及其规划环评、《阜新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23—2035)》要求,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阜新发电公司四期2×3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24〕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阜新发电公司四期2×3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辽发改环资〔2024〕14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自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锅炉烟气经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脱硝处理后,经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表1排放限值要求。新建3座钢制灰库、1座石灰石粉仓、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转运站分别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烟气经各自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事故贮灰场应采取防风抑尘、定时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应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煤炭采用铁路运输方式,灰渣等大宗固体废物采用新能源或符合国VI排放标准的绿色低碳运输方式。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中输煤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反渗透排浓水、过滤器排水、循环排污水及主厂房杂用水等,经1座新建处理能力100立方米/小时的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要求,部分回用于再生水深度处理,部分送至回用水池;脱硫废水经低温多效闪蒸浓缩+旁路烟道干燥工艺处理后,蒸发冷凝水送至回用水池。新建1000立方米/小时循环冷却水旁流处理系统,循环水经晶体造粒流化床+固液分离流化床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生活污水经1套处理能力为2立方米/小时的污水一体化设施处理后,非采暖季作为绿化用水回用,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标准要求,采暖季送至回用水池。回用水池水全部用于干灰调湿、湿除渣系统、输煤系统等用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实施后,产生灰渣、石子煤和脱硫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时送至本项目事故贮灰场暂存。本项目事故贮灰场利用三期工程批复的贮灰场内东侧长约500米、宽约200米区域,与三期工程固体废物分区贮存,规模按照本期工程设计煤质灰渣不超过6个月、石子煤和脱硫石膏不超过3个月暂存量设计,暂存总量约50万立方米。产生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新建70平方米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本项目应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消音、隔音和减振等措施。车间应进行封闭,排汽口、风机等应加装消声器,蒸汽管道应加装隔声包裹,冷却塔应设置消声器和声屏障,变压器区域应设置声屏障,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高噪建筑物应采取复合隔声墙体及其他针对性降噪设计。主厂房周围及其他声源附近应种植高大乔木,以降低噪声影响。通过实施降噪措施后,北侧区域的西、南、北厂界和南侧冷却塔区域的北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限值要求;北侧区域的东厂界,南侧冷却塔区域的东、西、南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应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事故废水防控措施,再生水、工业废水处理、循环水旁流处理、锅炉补水处理等系统区域的化学品储罐均应设置围堰,新建1座容积为216立方米的事故油池等设施。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相关要求执行。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落实《报告书》制定的噪声、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计划,按规定设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立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在厂区适当位置设置在线全景(360度角)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存储保留近90日监控视频信息,留档备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妥善解决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积极协助阜新市人民政府推动落实替代供热区域内25台燃煤锅炉,确保区域煤炭消费减量,主要污染物削减和碳减排要求落实到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你公司应在该项目投运后三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