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4-00013 | 分类:278;353;260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4日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地铁9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辽环函〔2023〕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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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沈阳地铁9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019-210000-53-01-066335)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线路起于9号线一期终点建筑大学站,终至石庙子站,沿浑南中路、规划沈抚二号路走行,线路全长7.72千米,全部为地下线(埋深20.0至28.7米),设地下车站5座(含换乘站2座),分别为张官屯、祝科南街、长安桥南街(与远期M5换乘)、新立堡桥(与远期M13换乘)和石庙子车站,其中预留的新立堡桥车站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车站均采用明挖法施工,区间隧道以盾构法为主。本项目停车依托现有9号线曹仲车辆段,拟在车辆段预留空地内新建停车库1座,车库面积23420.15平方米。地铁设计最高时速80千米/小时,初期配备车辆10列/60辆,高峰小时发车对数18对。
原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12月28日以环审〔2012〕371号批复了《沈阳市地铁九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施工过程中,受工程拆迁及停车场建设等影响,对原工程线路进行了优化,取消了张官屯站至石庙子站之间共5个车站及线路等建设内容。沈阳市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沈审批环保〔2017〕0007号批复了《沈阳市地铁九号线一期工程调整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建设内容为上述优化调整后取消建设的部分,对比原环境保护部批复,本项目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均发生了位移,且新增了环境敏感点,因此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22年修编)》,已取得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辽发改交通〔2023〕406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铁隧道采用全包防水措施,施工期临时关闭距离工程线路不足100米的饮用水水源井(李巴彦水源井8#、9#、10#、11#),并制定饮用水源备用方案,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距离工程线路大于100米的饮用水水源井(李巴彦水源井3#、4#),应密切关注其水质、水位变化,监测层位与取水层位一致,每天监测一次水位,每月监测两次水质、一次全分析和一次重点监测项目分析,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关闭水井,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长安桥南街站A出入口和2号风亭组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施工场地内的建筑材料存放场、沉淀池、隔油池、临时化粪池等排污设施应远离水源地设置,水泥材料等不得倾倒于地面,工程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置于水源保护区内。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建设沉淀池,地表径流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等经沉沙、隔油等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尚未完善的路段,满足上述标准后,定期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各车站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加强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施工场地与居住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距离,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敏感区,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维修保养,缩短一次开机时间、避免集中作业,距离声环境保护目标较近的路段应采用加厚隔声围挡封闭施工,禁止夜间施工。风亭建设与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控制距离应大于15米,石庙子、张官屯、祝科南街和长安桥南街车站均采用长片式消声器等降噪措施。项目地下轨道线路通过环境保护目标处应采取《报告书》提出的特殊减振措施(液体阻尼钢弹簧浮置板)或高等减振措施(隔离式减振垫),确保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中相应标准要求。
(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存储;临时堆放在施工工地的物料应当覆盖防尘布,并定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硬质围挡,车辆出入现场应对车轮进行清洗,车辆运输散装物料应封闭遮盖,场地四周扬尘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要求。运营期车站风亭排风口应背向敏感点布置,规划建设的居住区、医疗卫生等环境敏感区应与风亭保持15米以上的控制距离,风亭排风的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本项目不新建弃土场,挖方量117.2万立方米,填方量33.18万立方米,弃方量84.02万立方米用于市政、房地产项目等综合利用。废弃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处理。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时段和施工方式,优化减少临时占地,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间的临时占地进行及时恢复。地下车站进出口边角等地块实施景观绿化。施工过程中做好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覆土做好生态修复。同时,加强靠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路段的施工期环境监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落实《报告书》制定的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空气、噪声、震动、地下水等监测计划,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搬迁工作,并负责妥善解决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
科技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