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3-00045 | 分类:278;353;260 |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1日 |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一窑两线光伏背板及汽车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辽环函〔2022〕89号 |
主题词: |
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一窑两线光伏背板及汽车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201-210521-04-02-396395)位于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高官工业园区,为产能置换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在企业现有厂区内南侧空地建设975吨/日一窑两线光伏背板及汽车基板玻璃生产线一条,同时配套建设煤气车间、原料车间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本项目设计产量为优质玻璃526万重箱/年,其中汽车玻璃358.4万重箱/年、光伏玻璃167.6万重箱/年。本项目产能来源为凌海聚源微晶新材料有限公司380吨/日产能和公司现有2#线600吨/日产能。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根据《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0年)》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调整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用地性质的函》,该项目符合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的《关于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975吨/日光伏背板及汽车基板玻璃生产线产能置换方案的通告》(辽工信建材〔2022〕8号),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产能置换要求。本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实施行政处罚。
项目实施将对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及“以新带老”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采用清污分流,设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三套排水系统。厂内初期雨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原料加工区磁选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要求后,回用至现有烟气除尘装置、厂内降尘、碎玻璃清洗补充水以及原料加工区磁选用水。全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外排。
(二)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玻璃熔窑采用煤气发生炉自产煤气及天然气为燃料,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从严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申请>的回复函》明确的颗粒物20mg/m3、SO2100mg/m3、NOx300mg/m3要求,HCl、氟化物和原料上料、混合、灰仓等24处排污节点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的浓度限值要求。煤气发生炉上煤系统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3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
(三)落实各项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含铁杂质、废包装袋、碎玻璃、除尘器收尘灰、锡渣(氧化锡)、废耐火砖(冷修期)、粉煤、煤气炉炉渣、尾泥、尾砂、污水处理站污泥、脱硫石膏、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全部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废煤焦油、废制氢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全部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处置。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及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实施后的厂界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最近敏感点泥塔村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并做好项目环境应急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根据《报告书》预测分析结果,配合地方政府落实厂址西侧厂界下游水体的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西侧厂界下游3.35km范围内河道及水体不得规划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七)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辽工信建材〔2022〕8号文件规定时限关停、拆除产能来源项目。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人民政府,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辽
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盛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