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6300297-7/2023-00030 分类:278;353;260
发布机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名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二期800吨/天节能基片玻璃(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号:辽环函〔20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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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二期800吨/天节能基片玻璃(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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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07月04日

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二期800/天节能基片玻璃(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101-210804-04-01-151590)位于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兴产业园区,为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1800/天节能基片玻璃(浮法玻璃)生产线,配套建设原料中心车间、联合车间、115万吨/ LOW-E镀膜生产线、余热发电站、光伏发电系统以及氮氢站、LNG气化站等附属设施,同时对现有一期工程脱硝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年生产优质浮法玻璃28万吨/年,其中13万吨/年产品外售、15万吨/年进行镀膜深加工。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0226月,营口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信义玻璃用地规划与总体规划符合性的说明》,已将该项目所在区域纳入正在编制的营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用地布局及规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制要求,用地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根据《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800/日节能基片玻璃生产线产能置换方案的通告》(辽工信建材〔2020165号),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产能置换方案要求。

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大气、地下水、土壤、声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及以新带老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废水排放口中COD、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BOD5、氯化物及石油类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浓度限值要求,pH、动植物油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玻璃熔窑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从严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申请>的回复》中颗粒物20mg/m3SO2100mg/m3NOx300mg/m3的要求,HCl和氟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原料上料、混合、灰仓等27处排污节点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 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制氢系统转化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5相关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3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投产前需取消乙烯焦油作为现有生产装置备用燃料,拆除22000m3焦油储罐。项目实施后,厂区内全部采用LNG作为备用燃料。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含铁杂质、废耐火材料、脱硫石膏、锡渣、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废靶材、废分子筛、废镀膜玻璃、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全部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废制氢催化剂、废制氢吸附剂、废制氢脱硫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全部送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处置。

(四)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噪声经厂房隔声及减震垫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实施后的西厂界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报告书》计算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原料车间、熔化车间、氨水罐区外延100m。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没有永久性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转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622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辽宁省生态环境

保护科技中心,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