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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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审批处信息 时间:2023年04月28日

《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管理和应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联合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统计、林草、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作。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市级政府是“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牵头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实施应用

第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的衔接,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加强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园区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区域协同管控。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冲突的应及时调整。

(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行符合性分析。

(三)园区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应分析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并将其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依据。园区内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在规划环评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宏观指导,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做好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三)在要素环境管理中,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管理要求相结合,加强单元差异化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第七条 逐步建立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作用。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作用,提高协同减污降碳能力。聚焦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调整,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协同减污降碳要求。坚持试点先行,以优先保护单元为基础,积极探索协同提升生态功能与增强碳汇能力,以重点管控单元为基础,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分区分类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动构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

第八条 将“三线一单”作为“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的硬性约束,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将“两高”行业落实区域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管控要求的情况,作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的重点。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时,应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两高”行业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第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发布文件。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建设省级“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逐步实现能通尽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实施的“三线一单”成果数据汇交至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保证国家、省、市“三线一单”成果数据一致有关部门应定期提供本领域“三线一单”相关数据,确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及时更新调整。

第三章  更新调整

第十条 “三线一单”成果指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数据技术规范要求,在“三线一单”编制、更新调整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矢量数据、清单、图集、应用平台等。“三线一单”成果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省市协同与自下而上相统一、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联动相协调的更新调整机制。更新调整应依据“三线一单”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分区管控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分区管控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

第十二条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执行期间,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或结合实际确需调整的,成果需做相应更新。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要求依照新规定执行。

(一)各市因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格局等重大调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省生态环境部门技术初审后报生态环境部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格局轻微调整的,根据相关批准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二)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但确需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格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技术审核或按有关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更新调整,省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三)仅涉及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更新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动态更新,应当提供更新报告,对动态更新内容做逐项说明,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在五年规划发布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定期调整通过自下而上方式开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形成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省级党委、政府审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

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格局等重大调整,需要报生态环境部技术论证的,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后,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开展技术论证。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动态更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定期调整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自检及汇交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动态更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定期调整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自检并报送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确保更新调整后国家、省、市“三线一单”成果数据的一致性。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各市、省沈抚示范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立法研究,不断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律制度。

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队伍,加大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力度。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三线一单”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风险防控和日常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国家跟踪评估指标体系和年度实施细则,省生态环境部门细化跟踪评估指标,明确市级及以下跟踪评估要求,统筹做好国家对省、省对市“三线一单”实施应用的跟踪评估工作。跟踪评估结果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自查评估。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级“三线一单”实施应用的跟踪评估工作,根据省级相关要求形成市级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报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市“三线一单”应用实施年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牵头编制省级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年跟踪评估。结合定期调整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五年跟踪评估,形成市级“三线一单”五年跟踪评估报告并报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市“三线一单”五年跟踪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牵头编制省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八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特点,组织开展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宣传与培训工作,总结交流典型工作管理模式、应用场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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