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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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审批处信息 时间:2023年07月21日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第季度部分环评人员信息统计情况的函》,我厅组织对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了复核,现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李中力2023编制的大连科环泵业有限公司无泄漏泵生产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清河门区方舱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编制质量问题(详见附件)。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对李中力沧州高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予以失信记10分处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提升质量、助推项目的意识,加强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违规从业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服务市场秩序,优化环评领域营商环境。

 

2023年第一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处理意见

编制人员处理意见

技术评估单位

审批部门

1

大连科环泵业有限公司无泄漏泵生产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

废气评价因子遗漏《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中规定的污染物“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遗漏废水排放(外运)标准,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

3.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将无泄漏泵生产规模由1500台/a增加到5000台/a,产能增加了233%,但油漆及稀释剂用量从1.95t/a增加到2.29t/a,仅增加17%,遗漏油漆及稀释剂用量合理性分析,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4.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

DA002和DA004排放口风量分别为35451m3/h、45000m3/h,排气筒内径均为0.35m,烟气排放速率为102m/s、130m/s,计算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遗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 1124-2020)》中对应生产工序产生的含油废水、涂装废水等源强核算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5.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

遗漏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要求。

6.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未按《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分析排气筒高度有效性,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

大连科环泵业有限公司(91210200554970199K)

编制单位:

沧州高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130921MAC0NWP194)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编制人员:

李中力(BH028969)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评估单位:

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人:

汤学婧

审批部门:

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人:

王仁常

审批时间:

2023年4月13日

2

清河门区方舱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项目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产业园区内,根据《阜新皮革产业基地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规划环评及其批复要求,阜新皮革产业基地集制革、皮革制品、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文化为一体,以制革为主导,产业链条完整的新型皮革产业基地,本项目为医院建设项目,项目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论证不足,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要求。

2.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

本项目为医院建设项目,项目自身为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设在皮革工业园区内,遗漏项目用地周边外的污染源对本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的要求。

3.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

项目医疗废水污染物源强中遗漏了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挥发酚、总氰化物、总余氯等因子核算,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遗漏HW03:废药物、药品的源强核算,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表4-12 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室内)源强及降噪措施一览表”中“室内边界声级 /dB(A)”取值错误,室内声源不应按室外点声源公式进行计算,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

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1210905676859800D)

编制单位:

沧州高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130921MAC0NWP194)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编制人员:

李中力(BH028969)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评估单位: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人:

刘奕飞

审批部门: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区分局

责任人:

周勇

审批时间:

2023年4月6日

注:本表所称《监管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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