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 打印 ]
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20日

各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决定继续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凡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为继续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为进京车辆提供必要的服务,现就我省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应将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纳入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自200961日起,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进京机动车辆,必须同时取得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环保合格标志”。我省进京车辆适用的检测方法及排放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及相应限值标准。

二、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环保合格标志的式样见附件1。请各市根据需要依式样自行印制。

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我省核发绿标和黄标的车辆进京后应按北京市关于绿标、黄标车辆的要求行驶。

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随文下发。

三、为便于开展进京车辆环保检测工作,我厅委托沈阳市天亿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承担进京车辆检测业务,具体名单见附件2

车辆办理进京手续时,如已经取得定期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并不超过一个季度,则可到上述单位或当地环保部门登记办理;如尚未参加定期环保检测或已超过一个季度,请到上述单位依《关于奥运期间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08]183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各市环保部门负责进京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及对承担进京车辆检测工作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市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告知,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京。同时要对进京车辆实行登记备案(车辆信息按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内容记录),定期于每年625日和1225日向省环保厅上报半年和年度进京环保标志核发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3

联系人:张丁楠  周艺颖

  话:024-86132658

  真:024-86132659

附件:1、进京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及环保合格标志式样  附件1.doc 

2、进京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名单              附件2.doc  

3、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统计表          附件3.doc

                ��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进京  管理  通知

抄  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北京市环保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09年 月 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