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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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信息 时间:2020年09月25日

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报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专项执法行动,精准查处和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将2020年全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全省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务必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经营。

 

1.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案例1】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9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分局执法人员对于宏伟在千金乡高家村小红沟借用的场地内检查时发现,于宏伟将储油槽中废油渣倾倒自行挖掘的土坑中,该土坑未做防渗漏处理,根据2020年5月19日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废油渣多处点位样品检出有石油烃成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举报线索,举报某单位未经环评擅自处理工业垃圾,将朝阳鞍钢集团脱硫使用后的白灰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经查,涉事的企业为朝阳某公司,该公司在与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脱硫灰处置合同》后,未按合同规定合法合规处置脱硫灰,而是将脱硫灰倾倒在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平顶山村的一个自然形成山沟里,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执法〔2019〕42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倾倒固体废物数量巨大,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整改措施态度和时限等因素,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适用高限罚款额度,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倾倒、丢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灰)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对已经倾倒的脱硫灰清除干净,恢复倾倒地点的原始地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经缴纳10万元罚款,并对倾倒的脱硫灰进行全部清除,恢复倾倒地点原貌。

案例3】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1日,盘锦市公安局与大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到大洼区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并委托锦州某环境监测服务公司对企业排水口周边废水及泥土、渗井中废水、圆井中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院内东南处圆井中废水甲醇超标0.3倍,院内西南处渗井中,废水甲醇超标0.14倍,厂房与厂外相连排水沟中废水甲醛超标2.1倍,院内雨排渗井中废水甲醇超标0.25倍,厂外北墙外管周围的废水及底泥甲醛超标1.4倍。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规定“甲醛”属于致癌物质、“甲醇”属于有毒物质,经锦州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鉴定含有“甲醇”和“甲醛”的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当事人刑事移交公安机关。

 

2.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案例4】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2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东洲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石和平正操作车牌号为AN8211的吸污车,向高新开发区水渠排放污水,污水来源是乙烯大楼的生活下水,乙烯大楼的生活污水井容积约0.5m3,吸污车内污水约0.5吨,该水渠流入东洲河,最终进入浑河。辽宁环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吸污车内污水的监测结果为COD浓度1920mg/l,氨氮浓度14.3mg/l,石油类浓度986mg/l。按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OD为50mg/l,氨氮为8mg/l,石油类为3mg/l,污染物超标366倍(污染因子超标倍数叠加之和)。石和平涉嫌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案例5】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6月18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告知其若拒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针对4#焦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违法行为,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23日,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4#焦炉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255万元罚款

【案例6】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0日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对沈阳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料堆覆盖不完全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租用其他公司场院用于煤炭储存,占地面积约为12亩地。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单位经理侯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容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鉴于该单位属初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

 

4.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类

【案例7】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相关文件。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罚款20万元。

【案例8】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8日、2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双台子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双台子区陆家镇友谊村的盘锦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2010年期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润滑油精制车间及配套的4座40立方米卧罐、2座350立方米立罐,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燃料油调和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2009年-2010年期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润滑油精制车间及配套的4座40立方米卧罐、2座350立方米立罐,且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燃料油调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55万元。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并按期全额缴纳了罚款。

 

5.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案例9】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7日,朝阳凌源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人员检查发现,凌源市公司白灰生产线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按照《凌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对该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将罚金全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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