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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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信息 时间:2023年11月05日

辽宁省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其他领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更高层次、更有竞争力、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核心任务,继续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惩戒违法排污行为,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和交叉执法行动,查处多起环境违法案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向社会公布6分别涉及大气、水、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及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抚顺某镁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露天堆存筛后碎石、石粉约1000吨,破碎和筛分碎石过程中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防范措施控制扬尘污染,道路积尘严重,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2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方面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对于扬尘污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采取的扬尘防治措施不规范或维护不及时,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并落实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倒逼企业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通过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不仅增强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警示企业恪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减少了大气污染,改善了环境质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扎实成效。

二、抚顺某塑料加工厂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塑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管线,将生产废水排入自行挖掘的土坑内,该土坑未做防渗。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土坑中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3年5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土坑中废水及周边土壤中含有砷、汞、镉、铅、铬等污染物,涉嫌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废水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环境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

向河道、土坑倾倒污染物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严重污染河流水域以及地下水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自然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抚顺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监察中及时发现和果断处置企业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涉案企业周边环境及地下水体进一步恶化,严厉打击了涉案企业蓄意逃避监管,擅自通过河道、渗井、 渗坑等渠道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同类企业起到了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相关企业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对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效保护水体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三、鞍山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查该公司与鞍钢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体废物《委托服务合同》发现,该公司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司处罚款20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增加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实质性责任和义务。第一百零二条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该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该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了违法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起到警示和震慑效应。

四、铁岭县某采石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接到自然资源部门卫星遥感反馈,该厂区内正在建设一座封闭式生产车间,车间内已安装完成一条碎石生产线未生产。该条生产线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铁岭县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企业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表示该条生产线于2021年3月建设,按照绿色矿山要求,目前该条生产线未能建成、未生产,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150元。目前,企业罚款已主动缴纳,环评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已结案。

【案件启示】

未批先建违法问题较为常见,铁岭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发现该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以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

五、辽阳某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辽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企业内的辽阳某制造有限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喷漆间作业时,未关闭车间大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该企业现场立即进行了改正,执法人员结合《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辽市环发〔2023〕10号)中附件4《辽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第2项,初步认定该行为属于告知承诺制度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了警示告诫和说服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

【案件启示】

在生产工序上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企业,密闭空间或设备是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法定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生产操作时,在进出操作间后忘记关门,甚至存在直接将密闭车间的窗户打开,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以本案为鉴,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切实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六、鞍山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发现,鞍山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砖厂总出口、高纯2号总出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超过排污许可限值。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调取砖厂、高纯2号自动监测数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等材料发现,该企业由于要赶制订单,在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施未添加药剂,脱硝设施未达到正常反应温度的情况下运行,砖厂、高纯2号生产线正常生产,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执法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形式,既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干扰,又能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是应用在线监控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发现并锁定案源,及时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手段、“技防+人防”的有效结合,提升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依法、精准、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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