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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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信息 时间:2023年11月05日

辽宁省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领域

近三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办的4涉及危险废物领域的典型案例

一、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小炼油”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下午,铁岭县生态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内容为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中国石化”西侧一厂区内存在非法炼油窝点,疑似进行非法炼油行为。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核查,厂区西侧车间内有自建炼油设备,炼油池2个,池内有油类原料,池周边满是废油泥,厂区挥发出刺鼻气味。建有加热导热油炉2台,2条管道与炼油池连接,厂区空地南侧一油池内存有废油。厂区内有无任何防渗措施土坑,并盛满黑色油水混合物,土坑边缘满是油污,紧邻土坑南侧有一排水沟,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厂区北侧空地露天堆存大量装过油泥的废弃包装物,吨桶若干(内存疑似油状物)现场停放25吨油罐车一台,车内约有23吨油类物品;4.2米高栏货车一台,车内未装载物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院内相关污染物进行采样,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采集样品均属于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24.84吨,其中黑色废弃包装袋9.945吨,油水混合物9.85吨,坑内沉积物5.045吨。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环境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推动了两法衔接过程中的探索与磨合,为后续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和监测的协同配合,使得证据链得以延续和完整,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

  • 鞍山市张某涉嫌通过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7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案件举报线索,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千山执法大队、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联合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张某位于原鞍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1个储油罐和4个储油槽进行拆解处置,将储油罐、储油槽内的油污倾倒在厂区内西北角土坑内,将粘有黑色油污的罐体碎片和部分油污露天堆放在厂区内北侧地面上。经辽宁环境检验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厂区西北角土坑内油污、厂区内北侧地面上堆放的油污均属于含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提前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及时委托鉴定机构采样监测,认定物质属性,锁定环境违法行为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以此案为鉴,绝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沈阳苏家屯黄某某塑料粉碎加工点涉嫌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苏家屯区沈水街道杨孟达村一个塑料回收粉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确认黄某某租用其他村民家场地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粉碎清洗加工的生产经营事实。塑料粉碎加工点厂区外渗坑,与厂区内西南角一条沟渠连通,渗坑长20米、宽6米,渗坑内有大量油泥物质和油污气味。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采样鉴定,该渗坑内的油泥坑(包括排水沟)中油泥样品的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属于危险废物。黄某某涉嫌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黄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是废旧塑料回收粉碎加工行业中,违法收集处理含油塑料包装容器,清洗加工粉碎后致使大量土壤受污染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局在查明污染情况后,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别,及时准确掌握了其违法的确凿证据,依法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对废旧塑料回收粉碎加工行业的违法生产行为给予有力打击,对部分从业者的侥幸心理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规范了物资回收再加工行业特别是废旧塑料回收行业的生产行为,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及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建材加工厂涉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称有企业在厂区内秘密倾倒污染物。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连同辖区公安局内保大队与派出所立即派遣两组公安干警赶往事发地点。经查,该企业厂区内未覆盖地面有一处渗坑,坑体呈黑色,有焦油味,坑底可见有疑似油脂渗入,同时发现企业厂区内用于运输的多台非道路器械废机油未在危险废物贮库内,危险废物台账和联单记录也未显示有机油类废物转运;现场取样人员在用工具挖掘过程中发现坑内除了有疑似机油物质外,还埋藏很多废旧机油滤芯。在多方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有工人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后依法启动移送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依据司法联动机制报辖区检察院备案。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典型的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该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约处置成本,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倾倒,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生态环境局与公安联合突击检查、同步调查取证,及时固定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供述及现场情况立即立案侦查,案件无缝衔接,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强化了行刑衔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通过严惩恶意违法的行为,有效保护辖区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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