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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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一、案情简介:2022年6月6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按照《沈阳市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康平县域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排查。检查中发现,康平县某粮库院内存在一处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十余名涉案人员正在进行生产加工作业,发现执法人员后迅速逃离现场,现场留下一辆“解放牌”冷柜车一辆。执法人员详细检查后发现,该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内生产设备有导热油炉(2吨)一台、加热池两座(约100平方米)、倒油泵两台、油水分离池一座(约20平方米)、生产车间两间(约300平方米)、化验室一间,现场还发现未来得及生产加工的废矿物油(约6吨)、大量的废矿物油包装袋(约3吨左右)。考虑到案情紧急、复杂,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康平县公安局进行沟通联系,商请属地派出所快速出警协助办案。柳树屯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抓捕两名涉案嫌疑人。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连夜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据该案嫌疑人供述,该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于5月4日开始进行安装设备,5月31日安装完毕,6月1日开始生产。经调查得知废矿物油来源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到达装车地点附近后有专人取车进行装车,装车地点连司机都不知晓,每次进行运输时都是用网络对讲机和多部手机进行沟通。他们利用大型冷柜车后门贴上冷鲜肉封条的方法蒙骗过关,最后将废矿物油运输到沈阳市康平县柳树屯乡原柳树粮库院内进行非法处置,再进行销售。二、立案查处情况:由于该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于6月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康平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康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了“606“专案组,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三、案情分析案发后,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主动加强与公、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案情会商,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极大提高了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效率。下一步,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将对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周边区域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评估,有序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修复相关工作。同时不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密织无缝隙、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辖区内环境安全。
 大连顺隆涂料有限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经审批案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16日,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在进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检查中发现,大连某企业正常生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经我局审批。经调查,该公司主要经营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2022年4月6日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令,但未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该企业已于2022年7月13日到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完成备案工作。二、处理结果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签署发布,并在责令改正期限30日内完成备案,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全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两年内未发生本次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二、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类的违法行为”类别中“(五)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同时具备“1.已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签署发布;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的;3.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全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4.两年内未发生本次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条件的不予处罚的规定。经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免于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近年来企业发生的事故越来越多,我们所了解的包括天津港事件,还有各个厂房因为管理疏忽引起的火灾,或者危化品的泄露,导致了环境受到很大的影响。面对这些突发环境事故,完善完备的应急预案不可或缺。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企业都应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要核查企业是否规范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企业要积极主动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在遭遇突发状况时,可以将环境损失降低到最小。
 大连鑫昱供热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12月9日,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供热有限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分析仪含氧量数据为12.66%,工控机显示含氧量数据为11.9%,分析仪测量数据与工控机显示数据不一致,偏差在0.7%-0.8%之间,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不符合HJ/T212的规定,正确率未达到100%,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二、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类第289条“已按规定安装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未按规定使用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2万元罚款。”经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设备在线监测是依据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传感器技术,来监测环保设备的运行状态,实现了远程监控,降低了环境事故风险,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并且在线监测具有时效性和专业性,通过对设备运行数据的实时监测,以及运行趋势的判断,对设备上存在的环保隐患做到提前知晓、提前计划、提前处理。执法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联网在线监测设施设备的监管,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环境突发事件的出现,保证生态环境安全。
 盘山县怀密塑料回收站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市盘山县某回收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院内存有收购的废品(废塑料)2吨左右,包含废包装桶、废塑料瓶和废塑料桶等。厂房蓄水池内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水体呈黑色、浑浊。经调查核实,该废品收购站生产过程中粉碎环节用水清洗,且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废品收购站院外的排水沟。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该废品收购站室内水槽内提取的废液、废渣及院外排水沟提取的废渣等均为有毒物质,且室内水槽内提取的废液检材、室外院内提取的固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系该企业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盘山县某回收站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4月24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盘锦市公安局辽河安全保卫支队立案调查。三、案件启示1、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让企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执法人员针对污染企业采取日常执法检查与突击检查方式抓住这期典型的“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不打招呼,第一时间锁定现场,让企业违法行为无所遁形。2、案件专班开展工作,有效锁定证据。对重大可疑案件迅速成立由执法、监测骨干人员组成的案件专班开展工作,第一时间锁定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及移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3、部门联动落实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办理中,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移送前期,积极沟通,联合会商,顺利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强力震慑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
 喀左县朝阳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案一、基本情况2022年9月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接到网络舆情举报,对朝阳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二、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三、案件启示对于企业物料未进行有效覆盖的行为,执法人员要做好日常监督执法,对存在的问题加强督导,并在办结该案之后,继续跟踪当事人整改情况,要求企业对堆场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遏制了扬尘污染态势蔓延,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并杜绝此类违法问题发生。
喀左华电石料开采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8月2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对喀左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二、查处情况2022年8月2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喀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环境管理台账进行了照片证据采集。要求该公司提供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2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2022年9月13日召开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行政违法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体讨论和审议。会议审议一致认为: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情节严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2022年8月29日对其下达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2〕5号),2022年9月15日对其下达了《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喀环罚决字〔2022〕5号)。2022年9月19日该公司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随后,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该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且依据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三、案件启示环境执法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对类似这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强化环境执法的威慑力,督促企业合法生产、精细管理,切实增加企业的环保意识。罚款不是目的,真正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才是执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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