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生态环境厅通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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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沈阳市大东区某塑料制品厂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东大队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对沈阳市大东区某塑料制品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暗管将含有铬、铅、铍、砷、汞等多种水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南小河,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该塑料制品厂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木匠村。工厂内有一台注塑机,二台塑料粉碎机,用于将回收的塑料制品粉碎后加热融化成条状,再粉碎成颗粒包装出售。

通过现场勘察,执法人员发现粉碎机下有一个长10米、宽1米、高0.7米的长方形水槽,用于清洗废塑料并把粉碎后的聚酯与瓶盖相分离。水槽下有一个长15米、宽0.2米、高0.15排水沟,一直延伸到厂子西侧的墙根,废水直接流到南小河里。经询问,该厂工人将用过的废水每天通过此排水沟排放一次,一次排放约1吨左右。该厂负责人及工人对上述情况知晓。

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委托沈阳市绿橙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排放的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附后)。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水中含有铬、铅、铍、砷、汞等多种水污染物。该塑料制品厂的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依法认定该塑料制品厂涉嫌利用暗管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且该塑料制品厂对于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因此判定具有明显的环境违法主观恶意。

案例启示:

该塑料制品厂行为涉嫌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我局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发现的问题将清查到底,绝不姑息,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案(营商环境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收到沈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上园锅炉房三批次煤质检测报告,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三批次燃煤干基灰分均超标1倍以下。三批次不合格煤已与合格煤全部混烧燃用,该单位提供了混烧后煤质达标的监测报告、情况说明及混烧期间在线数据达标的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依据《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大东分局集体合议决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彰显了环境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助力营造我市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无所作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对企业提出整改措施,要求杜绝再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坚持环境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加强协作,务求实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阜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倾倒危废污染土壤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9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阜新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用自来水加片碱清洗反应釜的废液(约18吨),使用槽罐车排放到该公司南院院内中心位置东、西并排的两个露天土坑内,东土坑长约9.8米、宽约4.9米、深约2.3米,西土坑长约8.9米,宽约4.8米,深约1.2米,均木采取防渗措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使用碱液清洗产生的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5废碱(废物代码900-352-35)。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局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

案件启示

违法企业为规避高昂的处理费用,逃避环境监管,采取低成本的非法倾倒方式处理危废,作案时间有很强的随机性。被发现的概率很低,给环境执法带来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决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和信息。同时,用好公安部门联动平台,第一时间共享信息,同步行动,形成生态环境执法最大合力。


大连市金普新区某企业涉嫌噪声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连某企业噪声扰民,随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噪声异常,存在超标可能性。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东侧厂界噪声昼间值为66dB(A)、夜间值为58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别排放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涉嫌边界噪声超过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伍万元罚款。

案例启示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减少噪声扰民现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守法生产、规范经营,实现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凤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19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对位于凤城市宝山镇红旗村的凤城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地下分流井将生产废水分流,大部分经暗管直接排放,而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监测报告显示,该部分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8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分流后,仅有少部分废水经在线监测设备后由法定排污口外排,且在线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状态。

查处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因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我局对其产污设备设施进行查封,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不仅误导政府环境管理和决策工作,使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和群众的感受成为“两张皮”,而且使违法企业逃脱应有的处罚、守法企业效仿跟风造假,导致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现象。面对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等情况,打击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必须多措并举,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入手,精准研判、快速出击,高效整治。一方面,管理部门应积极提升监控网络的智能化技术水平,从技术上不留篡改漏洞;同时,应更加注重发挥在线监控设施“千里眼”作用,常态化分析研判数据,一旦发现异常,立即现场核实,对于故意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打击。


丹东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简介

2022年9月7日-14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的丹东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抽水泵将河水抽进污水净化池,稀释主要治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使该企业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处于达标状态。

查处情况

丹东某纸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因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应用,可以为执法工作指明方向,通过线索第一时间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甚至环境犯罪,有力震慑违法企业,也能让执法者尽可能的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丹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简介

2022年9月29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丹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在线监控设备处于运行状态,但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内采样管均处于断开状态,采样管分别插入两个饮料瓶中。经核实,该企业通过替换样品的方式实现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并定时开、关在线监测流量计的方式模拟企业生产状态下的污水流量变化,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查处情况

丹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因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数据线索,明确检查方向,经现场检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有力打击对于故意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


营口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9日,通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自动在线监测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分析发现,营口市某金属有限公司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存在异常现象,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流速数据恒定在0.03m/s,而用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该企业窑炉处于生产状态;经分析,在处于生产状态的情况下,烟气流速基本为0,与实际生产情况严重不符。营口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控设备采集数据已无法反映出污染物的真实排放情况且存在部分污染物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示

通过在线数据平台及生产用电数据的非现场检查手段,分析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异常企业,实现靶向执法,为现场执法提供第一手资料证据,为精准打击违法犯罪及提高案件办理速度奠定夯实基础。


北票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北票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该单位于2022年5月20日接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此次复查中仍然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9月16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北票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计罚基础为原处罚金额10万元,计罚周期21天,共计罚款210万元。

案例启示

    按日计罚,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零容忍。以前企业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一次,只能处罚一次,再责令企业整改。有些企业迟迟不纠正,生态环境部门也没有太多的刚性手段,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就是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持续存在的一种强有力措施。

抚顺市公安局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抚顺市公安局与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办案,违法嫌疑人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某葡萄园沟里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厂在没有办理环保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及社会统一机构代码证,属于无证经营。擅自大量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油水混合物;现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随意倾倒厂区内,对土壤造成重大污染;未建设VOCs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进入大气环境,对周边空气造成重大污染;通过渗坑方式将大量有毒物质油水混合物杂质排放,对土壤造成重大污染。经专业鉴定机构判定其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23人,查封扣押224.56吨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本案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办案的典型,抚顺陈少俊炼油窝点案件的破获,是本起跨省炼油大案侦办的关键环节,是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部门刑事执法的协同统一。“两法”衔接,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有效震慑。同时,通过本起案件的侦破,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属地街道、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协调联运机制,构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治的大环保格局。


抚顺奋发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抚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角隐蔽处,有一座红砖水泥砌筑于地面的油泥贮存池,长约4米、宽约3米,深约2米,池内贮存大量黑色油泥,经调查询问及现场勘查发现,该油泥贮存池无任何防渗措施,而且该企业于4月20日、4月21日分二次将107个空铁桶外卖,其中有10个空铁桶含有油污,卖出前对其进行了刷洗,刷洗油污直接倾倒入油泥存储池中。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第三方现场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池内油水混合物石油类92500mg/kg,油池东侧土壤石油类30000mg/kg,油池南侧土壤石油类20000mg/kg。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251-001-08标准规定,(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该单位储存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查封21.76吨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本案是企业涉嫌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同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强了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有效震慑。本案通过环境执法人员细致勘察,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快速响应,密切配合,最大化减轻污染行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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