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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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信息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系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网络监管手段,拓展无人机等非现场技术,开展专业化问题发现能力,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提升了社会化问题发现能力。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六保”、“六稳”要求,发布执法正面清单、轻微违法免罚目录清单制度,监督帮扶企业,纠正生态环境行为。现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1、锦州凌海九华山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查询,凌海九华山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超标。2021年1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凌海大队该公司调查发现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在线数据二氧化硫因子超标。 

  该企业上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30万元罚款。 

  2、锦州易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查询,锦州易合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无在线监测数据上传,该公司2018年至今属于锦州市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422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义县大队该公司调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购置大气在线监测设备至今未联网使用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放的大气污染物不能有效进行监控、监管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二、利用无人机执法典型案例 

  3、“天眼查”斩除禽畜养殖业污染违法行为 

  由于河流周边养殖业被庄稼、树木等所遮挡,尤其在夏季林草茂盛时节,粪污乱堆乱排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靠执法人员人力检查取证,具有长途跋涉、费时费力且容易被“障眼”,因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普兰店分局采取无人设置路线远距离自动巡查,实现多个角度巡查,可以有效避免死角,同时采取挂载光学变焦镜头,可以精准从高空远距离快速查找养殖业违法排污问题。今年以来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共对83家养殖场(户)予以立案查处,下达处罚金额约6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件。其中15家养殖业违法问题通过无人机准确取证予以立案,依法处罚款6.1万元。 

  4、锦州北镇市小炼油加工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2021年8月2日,北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利用无人机富屯街道兴隆村一带进行巡视,在一养殖场内发现疑似小炼油加工点,由于场地大门紧闭,利用无人机航拍方式取得第一手证据,迅速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由公安人员采取措施进入场地,进行调查取证,并查封场地内主要生产设备。 

  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场地内存放的原料、产品等样本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为有毒有害物质。北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三、生态损害赔偿类典型案例 

  5、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案 

  2019年9月19日至10月8日,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篡改两条水泥生产线在线监测设备的修正系数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并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 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1036881.6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70800元。为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赔偿磋商,最终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开展大气污染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工作。 

  6、大连鸿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案 

  2021年1月25日,大连鸿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铸造废砂交由无相关资质的人员刘某运输处理,刘某擅自将铸造废砂运至瓦房店市土城乡北营村的一个废弃海参圈堆放。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5万元。为及时治理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排放的铸造废砂对海参圈周围土壤造成损害,受损害土壤约为5860立方米,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价值为175800元。企业为此承担清理及修复费用3394220元,鉴定评估费用171400元。清理修复后,经评估机构鉴定,处理后的土壤属于无污染状态。 

  四、执法正面清单典型案例 

  7、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执法正面清单典型案 

  2021年2月2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海污水处理厂)以防止进水受到异常污水冲击为理由,指使在线设备运维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备,造成市政管线污水溢流至厂区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同时停运在线监控设施,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法上传。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第十条有关“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已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该企业2020年被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纳入执法正面清单,2021年因该案行政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已被移出执法正面清单,下一步将按照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环境监管。 

  五、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典型案例 

  8、辽阳二旺镁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2021年3月31日,辽阳市非煤矿山和菱镁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中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阳县吉洞乡吉洞峪村的辽阳二旺镁业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废矿物油贮存在公司一仓库内,该仓库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1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整改。4月29日,经辽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免予处罚”的规定,可以适用《辽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予处罚目录清单》第6项,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5月14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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