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涉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及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个人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黄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对黄某某经营的废旧塑料收集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黄某某将收购的废油桶、废漆桶、废胶桶及废化工原料桶等废弃物经分类粉碎、清洗后打包外售。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内东南角有十包已粉碎的碎片待出售,经现场称重,十包碎片共计5.708吨,另有0.786吨废油桶、废漆桶及废胶桶待粉碎。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黄某某收集的废油桶、废漆桶、废胶桶及废化工原料桶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加工点现场存放的待售碎片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待售碎片均检出可回收石油烃(石油溶剂),符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特征。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环境犯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张某、耿某、王某某等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鉴定意见书》,会同康平县公安局共同对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二组处宗地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宗地的土地承包人为耿某与张某,两人承包期间,李某某在该地块实施了填埋水渣、粉煤灰的行为,耿某于2014 年8月将该地块转让给了王某某。上述水渣、粉煤灰均来自于康平某发电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此处地块土壤破坏情况及造成的公私损失情况进行了预评估,初步判定粉煤灰及水渣弃存致场地清挖、装车运输费用及粉煤灰处置费用约为216.31万元,公私财产损失大于相关规定的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张某、耿某、王某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某铁粉厂非法堆放固体废物涉嫌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葫芦岛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会同市公安局环保支队联合检查发现,某铁粉厂厂区西侧晾晒场、厂区东北方700米外铁路护坡处堆场、厂区东南方2200米蜂蜜沟南山下堆场,均堆放大量尾砂。经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上述非法堆放尾砂共计71073吨,同源性分析显示尾砂均为该铁粉厂产生,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4981759元,公私财产损失大于相关规定的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
四、李某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龙港区北港街道笊笠头村有人倾倒固体废物,现场有强烈刺激性气味。龙港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村滨海公路护坡西侧20米处,有100余个盛装灰白色粉末状固体废物的塑料编织袋,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随意堆放,现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现场未发现倾倒人,龙港分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涉案固体废物安全转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暂存。经称量现场固体废物3.86吨,沾染固体废物的土壤30余吨。经公安局侦查,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为盘锦市盘山县高升镇南关村某沥青厂院内炼油加工点在加工过程中吸附过油料杂质的活性白土和过滤砂。2023年9月30日,李某驾驶货车从该加工点将涉案固体废物运输至倾倒地点违法倾倒。根据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此案件移交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2023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进行了立案。
五、大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工人正在使用有机酸溶液对零部件进行酸洗作业,经酸洗后的零部件被运至工厂院内雨水管入口处,并使用清水对酸洗后的零部件进行二次冲洗,所产生的废水集中排至厂内雨水管,经雨水管出口最终排至厂外道路。金属表面酸洗工艺产生的废洗涤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17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36-064-17。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 年 9月10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启示意义
固体废物量大面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举报、舆情等方式获得线索,联合公安、林业等职能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题分析研判,锁定关键性证据,为有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示范意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