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涉数据造假类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数据造假类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自动监测设施、虚假检测报告等内容,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沈阳某肉禽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沈阳某肉禽有限公司是一家肉禽屠宰企业,为沈阳市2024年度重点排污单位、正面清单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2024年9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线索,调取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每日污水排放量差异巨大,通过数据研判,初步判定该企业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嫌疑。
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联合对该企业开展突击联合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利用临时排水软管将气浮池内未经生化处理、二沉池过滤的部分生产废水越过巴歇尔槽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工作人员承认为营造出生产废水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依法排放的假象,捏造在线设备正常显示流量及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的虚假事实,该企业保留了一部分生产废水依照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准予工艺流程规范处置及排放,另一部分则利用临时排水软管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废水总排污口、气浮池及临时排水管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气浮池内生产废水及排水管排出废水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沈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的《重点污染源短时浓度超标电子督办单》对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历史数据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7日至6月28日,RTO出口非甲烷总烃浓度多次长时间持续为0值。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企业环保负责人任某某承认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其默许运维人员关闭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泵。2024年6月7日至6月28日,为规避RTO 出口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多次关闭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泵。执法人员还发现,为能让RTO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数据达标,2024年7月5日企业设备部经理崔某某指使设备工程师潘某开启涂装工艺的样件室喷漆废气管道上的旁通阀,利用旁通口将涂装车间产生的未经处理废气直排到环境。潘某还找到该企业供应商许某,在RTO排放口的烟囱底部安装一个压缩空气管,用来稀释RTO处理后的废气。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任某某、崔某某、潘某等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三、大连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进行异常数据筛查,发现甘井子区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和检测照片,发现该检测公司在对车牌号为辽BP***4的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通过擅自降低车辆额定功率的方式,降低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致使车辆顺利通过环保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大连市金普新区某电镀企业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的某电镀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建有污水处理站,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并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在线监测。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有清水池,经调查,该企业工作人员将清水池中的清水用水泵打到放PH计的槽内,再将该水槽内的水排至在线监测设施探头所在的污水检测口,导致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监测的水不是企业实际产生的电镀废水,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具体规定,该企业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五、大连市瓦房店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筛查,发现瓦房店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核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和检测照片,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采用双怠速法对辽B7***X的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而实际该车为前驱车辆(非四驱),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该车为前驱车辆,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六、鞍山市某炭黑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鞍山市某炭黑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停运”,但流量、温度数据却并不符合该行业的“停运”特征,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大部分烟气通过旁路直接排放到外环境。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案件刑事立案。
七、鞍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根据海城市公安局反馈线索,市执法队会同海城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对鞍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8号、9号、11号轻烧窑炉正常生产,但3座窑炉炉门被人为打开,轻烧窑炉正常生产时产生的部分烟气并未进入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监测,而是通过未关闭的窑炉门排放到外环境,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案件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设备及监测报告是保障企业合法排污的重要手段。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监测、逃避处罚,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采取一系列干扰环境监测设备或出具虚假监测、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客观上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筛查等方式梳理违法线索,顺藤摸瓜、追根溯源,降低了调查取证难度,提高了案件侦办效率,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配合协作,深化信息共享、快速反应、联动办案,大大提高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现、查处能力,形成打击合力推动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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