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装置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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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信息 时间:2024年09月26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

公布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装置类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装置的企业,主要涉及大气、水等领域,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自觉守法,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辽阳某墙体材料加工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装置被行政处罚、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辽阳某墙体材料加工厂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隧道焙烧窑尾气采用双碱法脱硫,配套建设的脱硫装置运行时未添加脱硫剂,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装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辽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10万元同时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二、辽阳某黏合剂厂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被行政处罚、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9日,辽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阳市某黏合剂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反应釜配套真空泵内的生产废水排放到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内,涉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其行政处罚10万元同时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大连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大连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污水处理站各项设施均未运行,发现进水口处污水呈黑色,并伴有恶臭气味,厂区南侧排污口的监测井内污水也呈黑色。经检测人员对排污口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COD为41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规定的限值。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四、大连湾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甘井子区大连湾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该加油站已建立二级油气回收装置并通过验收,油气回收装置能够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加油站卸油区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7月4日9时42分至10时53分,该站在用的车牌号为辽BN****的油罐车给埋地油罐卸油过程中,在未连接油气回收管线的情况下,直接卸油。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卸油时未连接油气回收管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旅顺某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旅顺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检测仪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测,发现数据异常。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一步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连通油罐的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个别违法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想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利益于不顾,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玩“捉迷藏”。案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企业偷排废气、废水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对符合要求得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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