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利用暗管、渗坑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发现某合成兽药有限公司厂外东侧有不明水体排入水沟。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厂房东侧墙外埋设了两根直径约 30 厘米的陶瓷管,不明水体正由这些管道从厂区内流入东侧墙外的排水沟。该单位制药车间生产工艺中清洗反应釜后的废水本应通过车间管网排放至车间外东北侧的水池。然而,执法人员发现,厂区蓄水池内无废水,池壁墙体部分严重脱落,有大量淤泥堆积,不符合防渗漏措施建设规范。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厂负责人承认厂区蓄水池损坏无法正常蓄水,该单位通过陶瓷管将废水排到东侧墙外的排水沟内。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东侧墙外排水沟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甲醇和三氯甲烷,根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三氯甲烷属于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沈阳某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被投诉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区域位于沈阳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外西北侧,现场正在进行报废车拆解行为,地面发现二十余处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机油以及十余处黑色油泥坑。经确认,黑色油泥坑为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机油与防冻液混合一起而产生,拆解现场地面没有进行防渗漏处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区域属于沈阳某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停车场,现场负责人承认已在此处拆解了10余辆机动车。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采样检测形成鉴定结论,排放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危险特性T(毒性)。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该单位涉嫌环境犯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某电线粉碎加工点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某电线粉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为杨某某。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堆放筛选后的电线皮碎料堆地面处有大量污水,杨某某称是为了防止装车时物料起灰,用水降尘导致。污水流向两处位置,一处通过厂区外小水沟流淌至某机床机电交易中心污水井内,另一处流向厂区内部企业自备上水井内。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铜线水洗筛选循环水槽、筛选后电线皮堆渗水处、自备上水井、企业冲洗废水外溢路面污水、市场污水井排水沟内污水进行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循环水槽中污染因子铜和筛选后电线皮碎料渗水中污染因子砷、市场污水井排水沟污染因子铜、企业冲洗废水外溢路面污染因子铜,四项数值超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认定为有毒物质。故该加工点存在涉嫌通过渗井、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7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的大连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地板加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5号辊漆车间南侧有两处土坑,土坑内均存有废水,废水呈深灰色,两处土坑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经进一步调查,土坑内的废水为5号辊漆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油漆和UV漆渣与雨水混合物。经对土坑内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处土坑内废水中均检测出甲苯、邻二甲苯、二氯甲烷等物质。甲苯、邻二甲苯、二氯甲烷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06的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五、阜新县平安地镇某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与阜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联合调查及现场勘查,发现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养殖场院内有从事染料加工作业痕迹。车间内有染料生产设备和一个废液收集坑,坑内及周边积存红色废液,坑内无防渗。车间东侧有1个废液收集桶,桶内有蓝色废液,南侧大地地面有废液排放痕迹。经查,确定染料加工作业系张某某所为,废液均为染料加工过程中离心工序产生并排放的废液。经第三方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测,监测结果为强酸。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淘汰的强酸性废液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349-34。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六、张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与阜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联合检查,发现阜新县村民张某家房内有3个桶正在进行玛瑙染色,院内大门口附近有一个塑料桶,桶内是玛瑙着色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液,2024年5月26日张某用抽水罐车将约600斤清洗废液排放至村北大坑内,坑内无防渗。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大坑内存留有液体,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北山大坑内的不明液体六价铬浓度为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七、大连市金州区某电镀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的某电镀厂进行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镀金属表面处理。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内修建了污水处理站。经调查发现,其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清洗液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而是通过污水处理站旁杂物间中私设的潜水泵和暗管排放至外环境。电镀废清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17的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八、沈阳市于洪区某加工厂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对沈阳市于洪区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经查,该单位将2台线切割设备产生的线切割废液倾倒入下水池内,通过房后化粪池(渗井)排入工厂东侧鱼塘,化粪池(渗井)无防渗措施。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工厂东侧鱼塘内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工厂东侧鱼塘废水含石油类污染因子。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危险特性为毒性(T),线切割废液为危险废物。故该企业存在涉嫌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企业通过渗井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启示意义
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废水或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这种短视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企业自身形象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部门联勤联动,形成合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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