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环函〔2010〕125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污染防治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省厅决定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辽河规划”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考核因素,现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厂运行个数低于总数量80%的地区,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所有涉水项目申报资格;运行负荷率低于70%的地区,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三河三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达标率低于70%的地区,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辽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二、对“辽河规划”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低于50分的地区,停止下一年度所有涉水项目申报资格;考核成绩为50—60分的地区,停止下一年度“辽河专项资金”和“三河三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考核成绩为60—70分的城市,停止下一年度“辽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辽河规划”项目实施进度考核评分计算公式(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