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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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年03月17日

辽政办明电〔2010〕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省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运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营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

 (一)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体制建设上要严格按照企业建制规范管理,自主经营。污水处理企业要改进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各级污水处理运营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有偷排偷放行为、运营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实时在线监测和通报制度。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与各级污水处理运营监管部门联网,其监测结果定期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通报。

 (四)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污水处理运营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营及运营成本等情况。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出让资金管理

 采取转让或出售方式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转让或出售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让资金拨付、使用的审核和监管。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营计划需要,造成运营费用不足的,当地政府要安排补贴资金予以弥补。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资金的拨付要与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营情况挂钩,确保污水处理运营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监督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资金挪作他用、擅自停止运行和排放不达标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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