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环发[2011]11号
各市、绥中县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3月2日省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2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
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用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主要污染物达标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于每年3月前,对上一年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于每年2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泥处理处置等情况。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应在30天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前,暂停该地区省级各类环保资金申报资格,暂停审批该地区涉水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九条 各市要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工作,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中水回用率做为加分项纳入考核评分,中水回用率≥20%的加1分,≥30%的加3分,≥50%的加5分。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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